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这种情况下的“安全感”,不能武断确定:有还是没有。
我们从两个立场上来分析一下:
把问题反过来说一下: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未登记姓名的实际出资人“没有安全感”?
可以理解为:说不清楚自己出过资、或者出的资就是赠与给了对方。那么,如果是这两种情况,可以说:没有什么安全感可言,如果未来发生变故,很可能“人财两空”。
但是:
如果证明自己出了资、而且不是无偿赠与的情况下,即便房产证上没有登记自己姓名,依然不会有什么损失——如果未来面临房产分割,可依据实际出资额比例,主张对房产的分割。
题主问道:怎么给“另一方足够的安全感”,说明登记方很理性——毕竟对方出资了,不能让对方吃亏。
有这种想法,个人认为题主还是很厚道和明理的——如果主动提出来,会让对方心理上的安全感更强烈。当然,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动作的。可以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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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写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出资双方在购房时明确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则该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未登记的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没有明确约定,但有证据证明一方为购房出资,应当认定为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份额之分的,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未登记一方有权按出资比例要求按份分割。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未登记的一方,常常将出资行为约定为借款并要求对方偿还,那么此种情况就不应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登记一方的出资应作为债务由登记一方进行偿还。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界定婚前房产归属: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财产。扩展资料: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两种方式。
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必须对财产如何分割予以明确,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理论上没有相反约定,婚姻期间还贷部分及房价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一方拿房一方拿钱。
二是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会判决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是按第一条理论上来判,如果一方有带小孩或出轨家暴等过错情节的一并考虑,酌情多分给无过错或带小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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