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_股东可以为自己的公司提供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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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公司法对公司担保有关的3个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担保必须决议通过

1、如果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控股股东签字无效。

2、如果担保的金额超过了章程规定的限额,无论是单项还是总额,即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无效。如果有效,那应当事前修改公司章程提高限额。

3、如果企业是为控股股东担保或为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需经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个人认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也应如此处理),否则该担保无效。请注意,这里是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对该决议无权表决。

4、如果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方可,仅有控股股东签字无效。这条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无此规定。

如果除公司法对担保有关的规定外(上述3、4),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无规定或章程规定股东会表决1/2以上,仅有控股股东签字,个人认为要分情况看

一、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表决1/2以上

(一)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超过1/2

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签字,无论开股东会与否,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只是程序上有瑕疵。

(二)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不超过1/2

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签字,个人认为此事是无效的。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无规定

这种情况下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签字,个人认可极大可能也是有效的,可能会形成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也存在实际控制人也不是股东的情况下,用企业对外担保,后果也是要企业承担的。

担保可不是随便的,如果控股股东滥担保、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且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行。 详细的法条如下: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在进行法律活动上,企业法人跟自然人没有区别。然而,企业是一个组织,需要一个法定代表,这就是法定代表人,就是代替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到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东兼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的事宜上,应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全部股东同意签字以后,担保函才能生效。

如果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投资比例进行表决,那么大股东就会占据绝对优势。一个人签字就够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需要全部股东签字同意,除非公司章程的约定,给了大股东可以按照投资比例表决的权利。

我做银行贷款时,经常需要签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每次都需要两个股东签字,其中一个占比99%,另一个是1%。

公司章程,只是对应内部及股东之间的内部章程。哪怕有备案,也不能对抗经过相关程序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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