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精神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_精神病就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59:37 人阅读
导读: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有犯罪行为,破坏公私财物、伤人、杀人等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不具备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一切行...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有犯罪行为,破坏公私财物、伤人、杀人等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不具备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他自己不可控制的,不属于故意违法。

在某些情况下,如受害方对此有异议,可要求对该病人进行精神鉴定,以便证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由此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可由其监护人给予一定赔偿。

家有精神病人,监护人必须严加监管,并积极给予治疗,发病期间应禁止外出,以防止发生意外!

谢谢邀请!

首先,纠正问题题目中的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在问题描述中是正确的。

精神病≠神经病。

一个是人的精神状态的问题,一个是人神经系统的问题。

当然,一个人神经系统出了问题的时候,往往大多会有或多或少的精神上的异常。

但是,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却并没有显著的神经系统问题,起码,现有的医学水平没有发现问题。


其次,负不负责任,是要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的。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对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的。既不是一刀切的“完全彻底不负责任”,当然也不是同正常人承担一样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这个——法定程序鉴定。

做这个鉴定的就是法医,应用的是法医精神病学的相关内容。

这个鉴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鉴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或者,在他犯罪当时的精神状态是什么样的。即,医学要件

法医要明确,这个人医学上,在当前是什么状态, 在犯罪的时候又是什么状态。

这个过程与临床精神科医生看病的过程比较类似,通过言语沟通,察言观色等等判断这个人现在有没有精神异常;通过充分了解案情,查看案件材料,结合一些具体的问答,看看这个人当时是个什么状态。


只进行了上面这一步并没有完事,这只解决了有没有精神异常的问题,而没有解决这个精神异常会不会导致这个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法学要件。

这个叫做刑事责任能力,即理解自己的行为在刑法规定上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这个包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内容。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个人在犯罪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在干嘛,知不知道自己在犯罪,还能不能控制自己犯罪的行为。

其中的辨认能力是基础,有辨认能力才能进而谈论是否有控制能力,连自己在干什么都辨认不了的话,也就不用谈有没有控制能力了。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分为三种: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

1、无责任能力:

这就是上面《刑法》中的第一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什么责任都不负,而是仅仅不负以法律规定的刑罚的责任,这里最直观的就是有期/无期/死刑这种主刑。

就像法条中后面的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这个已经有正式的程序,由法院来审理决定,简单理解就是找个医院关进去,基本到死。

要出来也行,经过重新评估,然后法院批准之后才能解除。


2、限制责任能力:

对应的是法条中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样,也不是不负责任,而是从轻发落。


3、完全责任能力:

这个就和一般的正常人一样啦~


最后,进行鉴定的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要确认这个人的精神状态与案件中犯罪的关联。

一个人确实有精神异常,确实是精神病,但是这个精神病并没有影响到对犯罪的认识和辨认能力,所以这仍然很可能被鉴定为 完全责任能力。

即,精神异常≠绝对的无责任。

曾春亮嗜杀成性、残忍至极,他在作案前后以及逃亡被擒时的种种看似“不正常”的表现,给许多网友造成一种错觉,并引发“曾春亮是不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疑问。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曾经做过分析。

先看看他的家人及身边知情人怎么说?

有媒体对曾春亮的胞弟曾平(化名)进行了采访,谈到这么一种情况:

母亲因为生曾平,患上了某种未知的疾病,村里传着她"得病了",与曾经十分精明的曾母完全不同,"说傻瓜也不是傻瓜,但是完全没有时间观念了,白天也不知道,晚上也不知道。"

明白什么意思吗?很多精神病的病因跟遗传有关。母亲似乎患有“精神疾病”,遗传给儿子完全具有“科学的病理基础”。

但据目击者称,在杀人发生前的一两天,曾春亮的行为和精神都还很正常。

我的判断是:曾春亮精神完全正常,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曾春亮曾经两度犯案,前后服刑18年之久,今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如果有精神病迹象,监狱方难道觉察不到吗?出狱后他也想着干点事儿,有人为他介绍了工作,但他嫌薪水太少不愿干。也想过承包开采石场,只是未能如愿。这不都是“很正常”的行为吗?还有,他在作案时所表现出来的“强大的心理素质”和“训练有素”的行凶手段,以及作案后潜逃时的从容不迫,被擒获前居然剃了胡子,身上洗得干干净净,衣服弄得平平整整,根本看不出有半点精神病的影子。

由此可见,他不是什么精神病,最大的可能是具有一种不健康的反社会人格(无良症)。不过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律对他所犯罪行的认定与量刑。

曾春亮从2002年起,两度犯案坐牢,直到今年5月才刑满释放。长期的监牢生涯,非但没能让他改过迁善,反而形成了一种仇视社会的变态心理。故而,刚出狱不久,他全然不顾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就连续作出两起杀人大案,说明他已经丧心病狂,像一只曾被兽夹夹住了腿,之后残忍地咬断腿逃生的恶狼一般,他愤怒地咆哮着,呲着凶狠尖利的獠牙,他预感到了人生末日即将来临,决意孤注一掷,跟这个社会彻底决裂,疯狂地向这个世界中的每一个人发起进攻,来一个鱼死网破。

他没有精神病,他之前就是因为盗窃案发而两度入监服刑,这次也是先意图盗窃,被发觉后又疯狂报复。原来尽管他是个犯人,毕竟还有人性,但这次他“主动”放弃了人性,彻底沦为一个杀人恶魔,他唯一的念头就是让整个世界为他陪葬。幸好被擒,否则他不知还要干出什么“惊天大案”来!

等待他的必将是一颗正义的子弹,打碎他那颗罪恶的光头。

这句话,其实是有误解的。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不用承担刑责。

精神病人,因为其精神上难以区分现实与妄想,因而,无法分辨目前所处的环境,以及所经历的事件,还有自身的行为是现实还是幻想,因此,在有些案子中,精神病人就被免去了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也分间歇性精神病非间歇性精神病。区别就在于,其精神病症状发病的间隔时间。

在两次精神病发病的间歇期,精神病人是有清醒的认知的。间歇性精神病就会在间歇期保持清醒冷静的思考能力。

因此,并不一定,精神病就不知道自己在犯罪。

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清醒的,而且是有现实检验能力的,甚至知道自己正在犯罪。这类精神病人就不能免于刑责了。


那么,怎样知道一个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清醒的。其实这是很难鉴定的。通常情况下,精神科医生介入的时候,犯罪行为都已经结束很久了。

因此给一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是需要慎重而又慎重的。

要结合作案当时的外部条件,当时的人际关系,他的成长经历,以及他过往的发病史,综合他以往的行为,来判断他是否在作案时是处于发病状态。


只有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才有可能免于刑责。


即便如此,精神科医生看走眼的概率也还是有的。也没法对医生太过苛刻,精神病作为新医学已经努力在保证自身的严谨和科学性了。

希望以后能够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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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做了区分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犯的罪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仍需要承担;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形下犯罪的,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视情况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能免除刑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上所称的精神病来源于医学上的精神病,但两者的定义不同,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仅仅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从而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只有精神病人在完全失去了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只是失去了部分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句话概括就是即精神病人只有在杀人或者作案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才不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主要是因为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犯罪,如果一个人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认为自己是犯罪,那么对其处以刑罚,也就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精神病人致损害不免除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并不能免除相关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精神病人个人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都能免除刑事责任,要经过鉴定看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能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还有一点就是大家经常会问抑郁症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如果患抑郁症且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才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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