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分为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请求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未到庭的处理。(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到庭处理:按照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到庭处理:《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上诉。
主要看是否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求承担责任,而你没有出庭应诉并答辩的话,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有极大可能败诉并承担赔偿。如果未要求你承担责任,那去不去就无所谓了。不过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可以随时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所以还是建议你出庭。
案件中第三人收到传票是否必须上庭——如果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依法到庭参加审理。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以到庭说明情况独立起诉也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为诉讼的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行双方为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知道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可以根据对原告的要求,得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在诉讼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都在权提起上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是可以缺席判决,而是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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