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犯罪_个人独资企业的刑事责任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0:55:44 人阅读
导读: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做所谓的税务筹划,确实是会存在一些风险。因此,企业在面对各种有关“节税”的广告宣传时,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要被所描述的“洼地”,“低税率”所吸...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做所谓的税务筹划,确实是会存在一些风险。因此,企业在面对各种有关“节税”的广告宣传时,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要被所描述的“洼地”,“低税率”所吸引而无法自拔,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做好前瞻性设计,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1. 税务筹划还是偷漏税。

曾经有负责注册个独的企业宣传说,可以通过个独,降低员工的个税,降低企业所得税,降低分红个税。居然还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节税方法?如果真有此等好事,那估计大家都抢着去注册个独了。

所谓的降低个税,一般是将工资薪金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这样的筹划是有条件的,像自己做培训或者咨询的老师,注册自己的企业运营,正当交税,那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明明是工资,偏要以经营所得的形式交税,还称其为“筹划”,那就牵强了。

降低企业所得税,将企业的利润引流到所谓的“洼地”,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做支撑?否则虚开的风险是很大的。

2. 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自去年影视行业出现以个独不合理的避税之后,很多地区对于核定征收也是有所缩紧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不能被滥用的,这是税收筹划的前提。

此外,各地的优惠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注册个独之后,有可能出现一些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个独,并且还需要人员运营维护,也是有相当的成本的。单纯为了某地的低税率,一旦政策变化,很可能会引起企业的成本增加。所以,要考虑是否确实有必要。

所以,企业不要被宣传中的“低税率”迷糊了双眼,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必要性,同时要综合考虑成本和风险,不要采用不恰当的手段来避税。

这句话是正确的。其实不用想那么多。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很明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内。要具有法人资格是多一个更正规的营业执照,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是一个单位,只是不能作为犯罪单位主体。如果是一个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是有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是建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基础之上的,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一个条件,而一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我国刑法中,之所以没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词而代之以单位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法人犯罪这一概念范围较窄,使用单位犯罪一词可以概括更多的虽非法人但亦属一定组织体所实施的犯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困惑

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区别

1、身份。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资。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3、实践。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

4、投资方式。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

三、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历史

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附:《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利益,还涉及到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当您在遇到关于责任不明的企业纠纷时,应该注意准备相关的资产证明文件,以便区分您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否则容易导致财产的混同,造成您个人财产的损失。当然,若您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您可以咨询律伴石家庄律师。

违法,因为独资也属于企业,任何人都不得随便动用资金。

我只能就我所学给你一些答复,肯定不很完整,仅供参考! 关键是怎么理解“独资”。我认为独资不仅可以是自然人独资,还可以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独资。以上我认为是独资企业的完整外延。个人独资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 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取决于独资企业的责任能力。 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组织(一般是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成立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还想强调外资企业(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不论投资人是个人还是组织,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具备法人资格。

只要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的企业,拥有合法的手续,就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只要是合法单位就有可能会涉嫌单位犯罪,和是否独资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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