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回避_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正确的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7:49:41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所以,非院长担任的审判长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为什么行政诉讼案件很少见?相对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的确少之又少。笔者个人观点有如下几个原因:

1、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我国向来就是官官相护,“民告官”胜诉可能性不大。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误解。也反映出司法独立的公信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随着我国行政机关执政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不断改善,个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不当的侵害事件在减少。即使行政执法不当,反映和投诉的途径多,往往事情很快得以纠正,就没必要走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了。

3、由于不少个人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全面,不能从大局和整体利益考虑,盲目地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可能性很大。久而久之,即使个人利益受到了行政不当的侵害,只要不是好大的利益,就没信心走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之路了。

4、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胜诉率低。忍气吞声,也要图个省心。

5、非专业人士,接触少,就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少。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欢迎讨论。

有关律师不接行政诉讼的案子,不用回答,仔细思考思考你就懂了。

问题提到的现像,是因为你找错了律师,花错了代价。对于自己所学的专业及面对可观的律师费,我想不会有哪个律师会拒绝当事人的合法委托。但有关行政诉讼,你得搞清楚律师所面对的是哪些对手,本地的律师能否应付?这么一想,你就应该有一个思路,找省外的律师!如果你想在本地打一场行政诉讼,花可观的代价,请到专业的律师,我可以保证律师能撸起袖子好好干一场。

不仅仅是行政诉讼,就是刑事诉讼也可以考虑请省外的律师。尤其是复杂的、涉及面广的案件,本地律师根本办不了。就像前段时间海口涉黑案、内蒙古涉黑案,外省律师就敢跟法警对峙,就敢跟公诉人叫板,而本地的律师就只无奈中透着委屈回答“我说……”(海口涉黑案庭审录像)

所以,不是律所拒绝接案,是你选错了律所。

D,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则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回避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不是回避的问题,而是法官的妻子根本不能担任该案的辩护人。

法官法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回避的规定,也和其他规定一样。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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