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_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判决解除查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4:51:48 人阅读
导读: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之诉,其本质都是作为法律对执行程序启动或中止后,就当事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就是说,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

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之诉,其本质都是作为法律对执行程序启动或中止后,就当事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就是说,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

以下以案外人异议之诉为例说明。

案外人异议之诉,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换句话说,这时候,法院审的是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而非原审的对与错。

但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就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案外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当然可以上诉。因为属于一审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经法院审查后,会作出裁定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所以,从立案之日起,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束。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一般会少于六个月。

不能。仅能对查封财产进行确权。确权不属于被执行人后,法院会裁定解除查封。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权利。这个很正常,没必要惊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基本上是对房产主张权利,想要通过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执行,而这种纠纷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买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想要排除执行执行的买卖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作为申请执行人,届时依法参加执行听证会,就对方的申请事项,事实理由,证据,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等等问题作出答辩即可。当然,因为这个属于对执行物的异议,若法院不支持其异议请求,作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届时,还将产生一个诉讼,最后的结果还是需要由法院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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