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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前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罪_法院审理完的虚假诉讼应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3:09:2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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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界定♦如何报案]一、虚假诉讼罪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如何界定♦如何报案]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解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复中,明确提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罪说得很清楚:

第一,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三,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均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四,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这种规定方式属于不完全列举。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实践中,需要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予以正确理解,准确适用。

二、如何报案?

问题中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直接报案?答复很简单:当然可以直接报案。难在去哪报案?如何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能根据管辖受理立案。

然而,虚假诉讼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被欺骗者、受害人,虚假诉讼罪的启动者由法院发起最合适,但法院由于缺少相应的侦查手段,很难查明案情。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恰恰在报案环节,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审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处理,又面临着要承担否定自己民事判决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规定看似清楚,实践操作很复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兴趣可私信!


当遇到虚假诉讼时,客官你别慌,至少有五条路供你维权:

一、申请上级法院领导复议。

二、申请再审。

三、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向纪委监察委举报。

五、去上级有关部门逐级上访。

当事人可把真相和诉求公之于众,寻求正能量的帮助,如山东辱母案、于欢案等案得以逆转,靠的就是媒体的监督和众多网友的呼声。又如正在热议的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反杀醉汉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虽在审理中,也足以引起上层的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摊上这种事注定会劳命伤财,精神上还要承受极大的打击,所以当事人要冷静,采取经济有效的方法去信访,做好打长久战的准备。

总之,当事人要妥善保管好证据,同时要寻找有利的证据,还要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依我之见:民商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现并审查确认系民商事‘’虚假诉讼‘’涉嫌犯罪,法官法庭必须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制假者的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一,所谓‘’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丶判决等审判各环节民商事诉讼的原丶被告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以伪造的证据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含被告反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证据事实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因长期的司法制裁无力之缘故,导致弄虚作假的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二○一五年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法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既然是‘’虚假诉讼罪‘’,也就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丶审查丶庭审丶判决的诉讼程序各环节才能‘’发现和确认‘’当事人是否是以伪造的证据参加诉讼。一旦审查发现并确认当事人涉嫌伪造证据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依我之见一一无论是法庭受理环节发现虚假诉讼,还是如同提问者所述‘’法院审理完了‘’,即结束庭审下判的环节己经审理确认当事人一方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发现案件己涉嫌犯罪的,法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三,可能有网民要问:‘’现实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法庭已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法官法庭不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怎么办?

依我之见: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被告)均可以法官法庭对于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而不裁定的继续非法审判行为可向该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要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即通过检察院的‘’抗诉‘’或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来纠正法院的错误审判行为;当事人也可以针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审判行为向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法院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来纠正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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