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劳动法的主体有哪些_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4:45:17 人阅读
导读: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

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因此,《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包含关系。而《劳动法》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而《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而制定的,是《劳动法》的具体延伸,是一种递进关系。③《合同法》和《劳动法》在调整权益主体范围上,是前者包含后者。

1、合同主体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具体到我国,只有年龄在16-退休年龄之间且不属于大专院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合同中主体的个人一方。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或者退休以后的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这个限制。
2、合同主体的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上下班,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也不管理和约束提供劳务的一方。

ps:参考
司法实践中用来判断一个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政策依据是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公务员和教师等也是适用《劳动法》的。只是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另外有了《公务员法》《教师法》等。但不管有多少法,《劳动法》都是基本法,应该按规定办事。这就问题来了,为什么总是有关方面和人认为公务员和教师不适用于《劳动法》呢?

原因有几:

其一,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的文化习惯导致。在传统文化中,我们强调的是奉献,既然当了官(公务员),就得尽量舍弃个人的一切,为公,你得抛弃个人一切的私利与私欲。这样的人,才是最高的标准。我们看看传统文化的伟大人物,多半是所谓“德高”的,而不是能力强的。再比如片面强调二十四孝等,都是这方面的反映。到了现在,很多人的思想其实还没有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刷,还在片面强调“德”与奉献。认为,既然放了公务员和教师,你就得无私奉献,不能有自己太多的想法与利益追求。

其二,社会现实导致。现在我们国家与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人民大众的艰辛努力与付出,加上各种外部内部环境,导致对教师和公务员还是较多强调“奉献”,甚至对其他行业也是如此。这就只能牺牲一定的法律了。所以我们明明有不少法律,但偏偏大家忽视法律法规,只是片面地用“德”来要求,仿佛德才是万能灵药,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尤其是现在,很多人其实没有把在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作正常劳动者,而是认为应该无私奉献的人。

总之,说起来有点道理,但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与时代的悲哀。也许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才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会把公务员和教师也当做普通劳动者。


注:本人查了一下有关资料,得出:公务员确实不适合《劳动法》,合同制的教师可以适用《劳动法》。这样的话,笔者前面的结论有部分是错误的。但就实际而言,还是应该逐步把公务员和教师也纳入《劳动法》中。没必要有什么特殊,也不需要让他们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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