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我之见:‘’进过看守所百之百的算是坐过牢‘’。
为什么说进过看守所算坐过牢呢?
一,什么叫‘’坐牢‘’?在我国因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被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就叫坐牢。而判处拘役刑的首要前必须是行为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之人才会坐牢。既然说到必须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存在,各办案机关依职权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两危害性‘’,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害性‘’,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而这两种强制措施就是将其‘’关进看守所‘’,剥夺其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丶通迅自由等‘’类似于罪犯坐牢‘’。
那么,又为什么不仅仅是类似于坐牢而就等于坐牢呢?理由还有如下几点:
A,关进看守所的人,依法都必须是判处拘役以上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刑事犯罪涉案之人。
B,办案机关依法结案时,对于判处拘役丶有期徒刑的罪犯前期被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的时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不正是‘’关看守所等于坐班房‘’吗?
C,法律规定: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场所,以及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的可在看守所执行,这不正是‘’关看守所就是坐牢‘’吗?
d,如果关进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公安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无罪不起诉(含存疑不起诉)丶法院判处无罪的,以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冤假错案和依法必须对‘’关看守所‘’的错误‘’坐牢‘’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关看守所和坐牢‘’是完全一样。
e,看守所对被羁押的人与牢房的监管手段措施均一样,甚至看守所比监狱更严厉,连通信权都是剥夺了的,而坐牢期间是有有限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利。
综上所析一一一‘’进过看守所百分百算是坐过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如题所述,犯罪分子已经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一年,最终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最终实际执行两年有期徒刑就能让他罚当其罪了。毕竟被关在看守所内和关在监狱里没有本质不同,都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如果法院只判他三年有期徒刑,最终却在看守所和监狱总共关他四年,那岂不是等于给他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吗?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刑法规定了折抵刑期的有关制度。犯罪分子如果此前被拘留、逮捕的,最终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就要按照规定相应扣除刑期。具体折抵方式如下:
当然,具体的折抵日期不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二十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比如,甲从1月1日被拘留,6月1日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7月1日被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因此,折抵刑期应当从7月1日开始计算,只用在监狱里服刑半年就刑满释放了。
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报实销”。就是说法院最后的量刑(这种情况下一般判实刑,而不是缓刑)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马上释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确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释放。
依法确定的刑期恰好与羁押时间相同当然是极好的。不过,有时候依法应当确定的刑期会比被告人羁押的时间短,但既然已经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了,只能按照羁押的时间确定刑期了,不然怎么处理呢?你懂的!
后面这种情况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转变观念,减少羁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尽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
看守所关押时间可以抵刑期,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逮捕后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若你朋友从2012年12月23日被羁押至判决执行之日一直被关押,则这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是要从刑期中扣除的。即你朋友还需服刑两年左右。
在看守所住的时间可以抵以后判刑的服刑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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