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关押时间可以抵刑期吗_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8:15:39 人阅读
导读:看守所关押时间可以抵刑期,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逮捕后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若你朋友从2012年12月23日被羁押至判决执行之日一直被关押,则这六个月左右的时间...

  看守所关押时间可以抵刑期,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逮捕后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若你朋友从2012年12月23日被羁押至判决执行之日一直被关押,则这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是要从刑期中扣除的。即你朋友还需服刑两年左右。

可以抵押一些,但具体情况得看最后判决

依我之见:‘’进过看守所百之百的算是坐过牢‘’。

为什么说进过看守所算坐过牢呢?

一,什么叫‘’坐牢‘’?在我国因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被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就叫坐牢。而判处拘役刑的首要前必须是行为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之人才会坐牢。既然说到必须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存在,各办案机关依职权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两危害性‘’,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害性‘’,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而这两种强制措施就是将其‘’关进看守所‘’,剥夺其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丶通迅自由等‘’类似于罪犯坐牢‘’。

那么,又为什么不仅仅是类似于坐牢而就等于坐牢呢?理由还有如下几点:

A,关进看守所的人,依法都必须是判处拘役以上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刑事犯罪涉案之人。

B,办案机关依法结案时,对于判处拘役丶有期徒刑的罪犯前期被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的时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不正是‘’关看守所等于坐班房‘’吗?

C,法律规定: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场所,以及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的可在看守所执行,这不正是‘’关看守所就是坐牢‘’吗?

d,如果关进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公安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无罪不起诉(含存疑不起诉)丶法院判处无罪的,以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冤假错案和依法必须对‘’关看守所‘’的错误‘’坐牢‘’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关看守所和坐牢‘’是完全一样。

e,看守所对被羁押的人与牢房的监管手段措施均一样,甚至看守所比监狱更严厉,连通信权都是剥夺了的,而坐牢期间是有有限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利。

综上所析一一一‘’进过看守所百分百算是坐过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刑之前的先期羁押可以相应的折抵刑期。

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刑期可以从被关押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谢谢小秘书邀请。

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以前在看守所内被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

管制,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为什么折抵2日?是因为被判处的管制不被羁押,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之前羁押则是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因此才出现1折抵2的情况。

拘役、有期徒刑,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规定、再犯罪、发现漏罪而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时,就要把原来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死缓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

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死缓、无期徒刑二者是无期限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的。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判了7年半,看守所呆这一年半可以抵刑期,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刑期。到劳改农场、劳改工厂,也就是监獄,参加劳动改造,这才是真正的执行刑期。要不为什么说呆看守所时间可以抵刑期呢。所以,也只有到了监獄,通过劳动改造,才可以申请减刑期。到劳改队,你可立即提出申请,但减刑是要有立功表现的,并且有立什么功,奖励多少分。当你分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有可能减刑多少天,这些均有规定。

家有服刑人员,当送他去劳改时,千万叮嘱他,当到劳改队时一定要认真改造,争取立功减刑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直到法庭宣判时,这段时间是不能确定的。所以,题目中被关三年还未宣判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以后,在各个阶段的期限如下:

  • 拘留期限为10~37天;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7个月,在该期限内如不能侦查终结,则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 审查起诉期限为速裁程序10~15天、一般程序一个月~一个半月,如退回补充侦查的,则为六个半月;
  • 一审审限普通程序为2~3个月,死刑、附民案件为6个月,如补充侦查则再多一个月,速裁程序为10~15日;
  • 二审审限为2~4个月。

上述期限计算出来,最长也将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突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则侦查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总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后,在理论上可以永久地羁押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题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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