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_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5:34:55 人阅读
导读: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买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一、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1、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3、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非盈利性的。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目前我们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以下法定的职能: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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