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怎么办_强制执行超过时限怎么办?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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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经执行员认真审查,或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经审查情况属实。此时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目前大家也都是众说纷纭,究竟哪种途径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番简要的分析,也请大家共同来探讨关注这个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第四种意见认为,执行中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关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参照此条规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环节未审查出超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期限,可由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外,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种意见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裁定不予执行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目前还找不到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只适用以上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两种情况,而本文提出的这种情形又明显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另外,不予执行裁定也应当是在立案环节作出。   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观点我也不赞成,仅仅为了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而启动再审程序,却没有这个必要。况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显不在再审之列。   第三,尽管我们所讨论的是一个关于不予受理的问题,但不予受理裁定应该是在立案环节之内七日就要作出,而现在的情况是已经立了案并移送执行了。因此,已经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如果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以上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可以参照以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较为充足一些,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错误立案的案子终结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很模糊,且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第五种意见的不足之处。   此外,还有另一个问题是,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申请执行方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诉讼,而反对此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同事不再审理”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已没有诉权,该债务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一样成为了自然债务,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确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法院不可再进入执行程序了。根据一事不能再诉的原则,如申请执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官司就是以实现诉求为最终目的,胜诉只是拿到了钥匙,但能不能打开锁,还要看诉求能否落在实处,就是钱能否拿到,请求的事项一一实现。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是个大问题,许多案件卡在难以执行上,让原告赢了官司也难开心起来。

正常来说,申请人提交执行申请六个月左右,法院都会有一个答复。你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两年后还没有执行,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是你的案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终结执行程序,但是你没收到消息,可能送达出了问题。

二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法院一直在跟踪和监控财产线索,所以一直没有结果。

三是自执行法官案件太多,积压过多,还没排到你的案件,当然不排除消积对待的可能。

结合这些原因,我给你三点建议:

向申请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接受执行申请的法院在六个月内没有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你离你申请执行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你完全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也是利用系统内监督,发挥上级监督下级的一种有效手段。

向执行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法律监督。

你可以向检察院反应执行情况,检察院核实情况后依法对人民法院出具检察意见,可以有效督促法院加快执行工作。

请求纪委、监察部门介入监督

长时间不履行执行职责,本身就违反工作纪律。背后甚至可能隐藏有贪污、腐败、受贿等行为,你向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如果核实情况属实,你的执行案件会移交其他执行法官尽快执行的。

如果一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很难申请了。申请执行必须你本人或委托律师进行,如果你没有委托律师代理,律师不可能未经你同意背着你申请的,找到他也没有什么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四种情形。其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充分说明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要求或债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理所当然地包括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之内。

所以,如果超过执行期必须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才能申请执行。

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相关规定,由于已经超过强制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由当事人自行进行救济。  相关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谢邀。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判决之日起6个月,就是判决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如果一方是自然人,期限为1年,同理。申请执行以后如果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时,以后有新的财产后,权利人仍然可以申请执行。相当于你申请的这个时候就已经中止时效的计算,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次重新计时。在这里,被执行人陷入刑事案件纠纷时你已经去向法院申请过一次强制执行,相当于也是一个时效的中止。当刑案结束,你再次提出强制执行判决,如果是期限内,是可以的。部门的话应该找当时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最好联系律师更加稳妥。

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不再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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