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首要分子是指_对于刑法中首要分子的定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8:07:09 人阅读
导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

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的关系: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你好,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法中,首要分子分两种: 一、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 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 聚众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有四种模式: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如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与者可能定妨害公务罪). 对首要分子一般按刑法分则具体罪行的规定处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按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仅对该犯罪集团中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部分组织成员超过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首要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刑法所称的首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有组织犯罪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或潜在危险性都很严重。与集团犯罪比,聚众犯罪则是由于要进行某一项犯罪而临时性地将众人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但往往纠集的人数较多,实施的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

第二,首要分子必须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将其他犯罪分子组织在一起成为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聚众犯罪;“策划”作用,主要表现在为犯罪确定目标,制定如何实施的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等;“指挥”作用,表现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

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作为重点予以严厉打。刑法规定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为首要分子,明确划出了刑法的打击重点,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有利于同这类犯罪作斗争。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仅从定义上看,两人的共同犯罪中不存在首要分子,仅存在主犯、从犯(包括胁从犯)、教唆犯的概念。因为首要分子所要求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都要三人以上。对比观察,可以发现:主犯和首要分子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范围内是重合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觉得二者难以区分的原因之一。对首要分子的定义之所以多了一个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的内容,主要是因为一些聚众类型的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时,没有从犯,也就没有主犯的概念。对照法条,可以举一个例子:《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现在假定有一个在聚众打砸抢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只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就不存在主犯和从犯的说法。其他人并不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不认定是从犯。此案件中没有主犯的概念,只存在首要分子。其实很多时候,两个概念还是交叉的。(所学甚少,能力有限,有不对的地方,望大家指正)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聚众斗殴只有两种主体,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我国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作了专门的界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简言之,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人,就是犯罪活动发起人或引诱、串连他人实施犯罪的核心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策划作用的人,主要是指在预谋犯罪时首先提出犯意或者主动献计献策的人。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的人,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的“威信”,在斗殴活动中常常冲锋在前、凶狠残暴、起带头和表率作用的人,但也有只是吆喝、催促其成员如何斗,自己则“坐阵指挥”,到关健时刻才亲自出马的人。这类犯罪人是聚众斗殴犯罪的核心,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发动者和聚众斗殴得以继续下去的最主要的、最关健的推动者。上述对首要分子的认识从理论到实践均无异议。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聚众斗殴罪另一种犯罪主体之一。这里“积极”二字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对行为人主观态度的明确要求表明,对首要分子之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只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参加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偏颇之处,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参加者的主观态度来决定的。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而积极参加者的积极态度是通过他们在聚众斗殴中的积极表现来证明的。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准备器械和车辆,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持积极态度的斗殴参加者有两种类型,既有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有未起主要作用的从犯,都是聚众斗殴中不可或缺的人员。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他们和一般参加者有明显区别。 另一种为从犯型积极参加者,这种虽然在斗殴活动中不是伤害对方直接行为人或起表率作用的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伤害后果,但配合了伤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他们参与斗殴,使一方形成殴斗中的优势,或者在殴斗中实施暴力的人等。从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以其积极参与殴斗的主观恶性,而区别于一般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系参加聚众斗殴的部分从犯,它有两点特征:一是响应纠集者、召集者、组织者的号召,但不积极、不热情,尾随其后;二是在殴斗中作用不大,表现为虽然参与了殴斗,一般不使用暴力,只是挥拳威胁或站脚助威,无追求伤害后果发生的活跃举动。可见,一般参加者系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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