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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预告登记_关于预告登记证与产权证的关系?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1:08:1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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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其实很简单,带上相关的材料去交易中心对应的窗口办理即可。(1)办理前夕的材料准备,包含: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预告登记证明,产权人本人及证件...

需要!

办理不动产权证,其实很简单,带上相关的材料去交易中心对应的窗口办理即可。

(1)办理前夕的材料准备,包含: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预告登记证明,产权人本人及证件原件等相关材料。有材料缺失的情况,均需要先补办对应缺失的材料。(若是拆迁房的,需要拆迁协议,以及拆迁办开具的票据和结算单)

(2)办理现场,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都有具体的流程指示标,先排队取号,等待叫号,然后按照指示标的引导到对应的窗口办理手续。

(3)办理中的缴税领证(或者回执单),办证需要缴纳契税,工本费,印花税等,需要现金或储蓄卡,不能刷信用卡。

(4)办理之后的领不动产权证,针对不能当场领取不动产权证的,领取回执单,根据回执单上的领证时间,再一次到指定的窗口领证。

补充:新建商品房办证可以自己去办理,也可以和开发商统一安排去办理的工作人员一起去,材料都齐全了,办证就很简单,到了交易中心自然而然的就都知道流程了!

房屋预告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区别区别如下:1、功能不同。一个是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并没有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取得权利。2、权利不同。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就可以领取。需要等开发商交房后办理产权证后才能把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是办理按揭购房的话需要先交给银行,等银行办理他项后在给买受人。扩展资料房屋登记办法第四节,预告登记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参考资料来源:政府网-房屋登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预告证明是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已进行房地产预告登记的证明。

预告登记是房子未交付,但购房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应该也办妥了,不管是现金还是贷款,按以前的法律解释,没有拿到房子钥匙,购房者就没有产权,办理预告登记就是让购房户在还没有拿到房子的这个时间段里取得合法的产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预告登记应该是08年开始实施的,是用来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都该去登记。

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办理不动产证时登记申请书填写的登记类别为转移登记,这个很正常。因为买受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并非是首次登记,而是由开发商转让不动产所进行的登记,因此,属于转移登记。

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需进行初始登记

为什么开发商需要办理初始登记呢?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1、开发商拥有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所有权。

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开发商。开发商投资并组织施工单位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开发商对其开发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2、依照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经依法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没有进行不动产初始登记之前,是不能转让房屋所有权的。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开发商销售的房屋,必须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给买受人。

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开发商办理不动产初始(首次)登记是必须的程序。

3、开发商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

通常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需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对项目进行逐套测量房屋面积,根据测绘成果出具房屋测绘报告,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首次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项目批文;

(2)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3)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

(4)房地产调查或房屋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完成初始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不动产初始登记证明。

开发商销售房屋属于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涉及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以下类型:

首次登记:也称初始登记,即不动产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继承、合并、分割、互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抵押登记:因抵押权设立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灭失,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收回,或者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因登记信息内容错误而进行的修正登记。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有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了保证未来物权的实现而进行的登记。例如,预售、买卖、抵押房屋时,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时进行的登记。

由此可知,买受人在办理购买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时,实际上是开发商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了买受人,因而属于转移登记。如果买的是期房,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出现房屋权属争议。

预告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不过现在部分地区已经取消纸质的预告登记证了,统一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的预告登记。

能办理就没什么需要注意的,应该注意的是连预告登记都办理不了的楼盘,房子被开发商再次抵押。


补充:

物权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未交付之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证;房屋交付后,可以将预告登记证变更为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预告证明是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已进行房地产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是房子未交付,但购房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应该也办妥了,不管是现金还是贷款,按以前的法律解释,没有拿到房子钥匙,购房者就没有产权,办理预告登记就是让购房户在还没有拿到房子的这个时间段里取得合法的产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 1.债权消灭导致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但是,由于债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办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后,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这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就没有你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再行购房按首套办理,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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