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故意伤害轻伤一般三年以下量刑。如果赔偿取得谅解缓刑可能最大
按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是惯犯累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受害人书面刑事谅解书,一般可从轻判处缓刑。
判处缓刑,实际上是有条件不执行的判刑。例如,如果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就是不必到监狱服刑了,只要定期到司法局回报思想,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从宣布缓刑之日起满两年,原有的刑事判决不再执行。如果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可取消缓刑,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附: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我之见:如果该案罪名‘’不单单是轻伤‘’的话,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防止‘’两危性‘’(社会危害性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措施。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人以下试从法理和办案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呢?比如多人丶有组织丶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针对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将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并伴有拦截丶辱骂等情形,上述行为已属法定情节恶劣就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多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作为多人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作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会上可能串供丶毁灭证据丶潜逃等其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很严重,况且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比轻伤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正确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中致人轻伤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致人轻伤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谅了丶钱赔了就算了呢?放在当前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背景下来看多人丶团伙丶长期在城乡市场丶社区‘’寻衅滋事‘’称王称霸,恰恰是该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行为就是在‘’扫黑除恶‘’,寻衅滋事把人打成轻伤了还能不逮捕关进去吗?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参与的寻衅滋事,只将一人致轻伤,可是当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害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要求公安机关和所在社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反映犯罪嫌疑人过去的表现丶社会群众的反映丶公安机关过去对该嫌疑人们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可以想见:过去经常性‘’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社区称王称霸,三天两头到派出所报道的嫌疑人,你说检察院认为该不该批准逮捕关进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应认定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属于邻里之间的民间纠纷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虽然这次只将对方打成轻伤。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违法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将其批准逮捕关进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也鉴于提问人所提问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当之处请见谅。
打架致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即便刑罚结束,也要进行相关费用的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人可以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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