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不断增多,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一般都为房产、车辆等较为大宗的财产,因而在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夫妻双方的争议可能较大,而赠与财产是否实际转移所有权,又因动产和不动产在转移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离婚纠纷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寻求专业律师来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才是个明智的选择。分析如下:
1、《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房屋赠与,需要夫妻双方持“赠与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赠与登记后,赠与才生效。
2、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合同法》来判定。
就是说:
①赠与在办结赠与登记之前,随时都是可以撤销的。
②如果赠与登记已办结,但受赠人未按照赠与协议来履行义务,赠与人还是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申请撤销赠与。
以上综合来看,应该可以对夫妻房屋赠予的效力有清晰的判断。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意见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是: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好律师网
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赠与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所需费用也就是最低费用包括:
1、公证费,40元/平米 X 产权证面积;
2、契税的征收,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3、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3、测绘费 ,1.36元每平米,总额=1.36元/平米 x 实际测绘面积 (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
4、二手房交易手续费, 总额=住宅6元/平米(非住宅10元/平米) x 实际测绘面积 ;
5、登记费(工本费), 80元 ,共有权证为20元,共100元。
扩展资料:
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1、公证处需要卖方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套、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产权 证复印件一套
2、不需要经过地税局直接可以过户。
3、房管局需要网签买卖协议一份、房产证原件、新测绘图纸两张,免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如省直房改房还需已购公房确认表原件两份和附表一,公证书原件一份。
参考资料:
人们常说,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婚内出轨就是其中较常见的一种,更恶劣的是,不少男性婚内出轨还会把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拿出来给“小三”买车买房。遇见这种情况,作为妻子如何维权呢?
张某(女)与任某(男)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期间,任某在2010年认识了孙某,并隐瞒了自己再婚的事实和孙某开始交往,并对外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交往期间,任某为孙某购买了车房,并给予了现金。
后东窗事发,张某和任某共同起诉孙某至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任某赠与孙某房产、车辆及现金的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的金额。
张某委托律师调查出了如下款项。
其中房子支付首付款181462元、燃气开口费2600元、585-A号车位费70000元。2011年1月又为孙某购买奔驰E260轿车支付购车款445000元,向沧州市国税局支付车辆购置税38900元。另外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从其622846173001545016中国农行卡,分七次划入孙**中国农行卡21000元。以上共计为被告支付各种款项758962元。中途孙某曾有一辆牌照号为冀J马六轿车,2011年3月19日出售给案外人庄某,该卖车款105000元汇入了任某卡号为62×××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所以总计款项为:653962元。
那么以上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任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任某擅自将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为孙某购买房车等,在事后张某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该属于无效行为。
那么任某和张某要求返还钱财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任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通过购买房产、车辆、车位和结婚旅游等行为,使孙某有理由相信任某对二人重新组建家庭的决心,孙某因此事,人格尊严遭受重大损害,任某过错较大,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孙某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进行抗辩,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令孙某返还张某326981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可理解为:
1、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可决定
2、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之间不用走赠与啊,直接交易中心变更名字,只收个工本费,几十块钱,夫妻间走赠与还是你们的共同财产,没必要,以后出售假如名下还有其他房子,税费就会提高。
在者房子有贷款的情况,是不能办理赠与及夫妻更名的,需还清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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