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信息安全: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修正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修正前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5、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公民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如若对当事人遭成损害者,视后果的轻重判罚,可实行: 赔礼道谦,经济赔偿,拘留或判刑。如隐私泄露,首先判定是怎样泄露的,泄露给了谁,然后去公安部门备案,如若遭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可向公安报案,并提供信息,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以上两项法律条文之规定,进行判罚。
盗取个人信息量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盗取个人信息可能会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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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