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包括哪些_自治机关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7:28:12 人阅读
导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 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 ,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 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 、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 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 ,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 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 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 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 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 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 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 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 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 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统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 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什么?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哪些?来听厚大理论法高晖云老师怎么讲吧!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殊权限是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享有同其他地方的政权机关同样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同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样的职责外,还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享有一些特殊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权限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性法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1985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延边朝鲜自治州自治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并依法报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和备案的专门调整某一方面民族关系的单行法规。单行条例内容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比较窄。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和选举法变通规定,刑事诉讼法变通规定,婚姻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继承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等。

正确。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7、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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