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我之见:受害方‘’鉴定程序违法‘’导致保险公司不认可。
为什么这么说呢?
‘’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构成犯罪参与处理的还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
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丶车辆严重受损)发生后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确认。如果经交警部门确认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在机动车驾驶人,而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有规定:死亡或重伤一人,负主要责任或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受害人的伤情‘’重伤‘’就是犯罪的重要要件,法律规定是由办案机关‘’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且从刑事案件管辖角度看,交通肇事案是刑事公诉案件,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如鉴定)依法也只能由公安丶检察丶法院主持之下负责办理,当事人(受害人)凭什么要‘’任性‘’地自己去找司法局的鉴定机构鉴定?这样的鉴定交警部门不会认可,肇事司机不会认可,检察院和法院也不会认可,保险公司当然也就不会认可了。
退一步,该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之伤是‘’轻伤‘’或‘’轻微伤‘’,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样的伤情鉴定结论依法也只能由办案机关,即公安交警部门在办案过程‘’指定或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鉴定的结果,依法也不能由当事人一方自行找人或机构去鉴定,当事人一方私自鉴定既违法,干扰了办案机关的办案,又对另一方当事人(司机)也不公平,作为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多掏钱来赔付,他(保险公司)能愿意吗?
怎么办?请求办理该案件的公安交警部门全权办理受害人伤情鉴定事宜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以上意完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是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鉴定结果可能错误的,法院会以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进行判决。
只能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具体操作如下:
由法院技术室提供鉴定机构目录,双方抽签选定共同的一家鉴定机构。由该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后的结论,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为避免出现单反委托鉴定,对方不认可,而白白支付鉴定费,一般是在起诉后,才开始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既然是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那应该你的纠纷已经在法院诉讼期间(因为如果没有诉讼,法院不付给你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有异议,应当提出具体的依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指定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回到你这个问题上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提出具体的理由,并可申请重新鉴定。如果理由不成交,法院可以采信鉴定结论,将此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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