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入罪数额_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18:19 人阅读
导读:您好,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

您好,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不要求金额。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豫高法[2000]2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毁灭生产、生活资料或贵重物品、损失严重;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的等。

  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情节严重:破坏重要机器设备,给生产经营或者科研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等。

  345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

  单位犯罪: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非林区:1立方米或幼树50株

  单位犯罪: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数量巨大: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非林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数量特别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单位犯罪:250立方米或幼树15000株;

  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非林区: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

  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数量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单位犯罪:1000平方米或幼树50000株;

  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387条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受贿十万元以上;虽不满十万元,但因受贿给本单位造成五万元以上损失或造成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389条行贿罪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虽不够数额标准,但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2条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3条单位行贿罪

  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5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差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是北京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7.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对于不同罪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十分巨大的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刑法中或最高院或最高检会对数额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但各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不尽一致。

2、例如: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3、对于浮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江苏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江苏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并下发全省执行。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江苏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

第二十节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数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6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二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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