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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未到位股权转让_公司注册资本金没有实缴转让合法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7 20:57:4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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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1、可以按照注册资本出资到位的情形计算股权转让价款(即问题中的“股权作价金额”),但是,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该价款的条件须是股权出让股东补交完毕欠缴的注册资本,或者约定,全部或部分该价款由受让人代为支付给公司。

2、也可以按照股东实际出资计算股权转让价款。

3、如果股权出让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则其他股东可以依法取消其股东资格,在此情形下,则不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避免纠纷。

不请自来,如有冒犯,敬请原谅。

首先我们来分析提问者问题的背景,以便我们定性问题。

他是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题干完全没有提到公司的其他股东,因为转让个人持有有限公司股权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是需要知会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拥有优先受偿权,该名提问者完全没有提到过,因此我们基本判定这是提问者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个人100%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但根据提问者的说法,原200万注册资本出资没有到位,可以判断出,提问者是认缴而非实缴,也就是说提问者的公司账簿实收资本为0。

提问者转让股权给意向者,从题干意向者知道他出资没到位,同意给他170万受让他的股份,这一点说明这个股权交易是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不涉及公司,如果涉及到公司,就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而且增资扩股协议,那按照一般增资扩股的要求,原股东可能要实缴出资,而且也需要缴纳原持有股份溢价部分的个税,这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了,本案例大概率下是新旧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另外,本体没有告知提问者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但既然经营良好,大概率提问者不会转让全部股份,而是部分转让,以便能提前兑付自己的股权价值。

我们可以定性问题了,这个是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下的新旧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上述定性下,结论是,肯定要交个人所得税啊。而且现在私对私转账超过20万,也是因人行反洗钱的规定而受人行监控的,需要提供相关协议,想避税,就打消这想法吧。

好了,现在来说如何计算应纳税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转让收入不用多说,就是提问者收到的170万。

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拟转让的股权比例。

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之类的。

那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谢谢!

股份转让最主要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转让所得。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

1. 股权原值的确定。

如果是约定以现金出资的,就是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合理税费。但此处没有实际出资,也就是股权成本为零。

2. 转让收入。

确定收入是否合理主要是看股权的公允价值。比如现在公司经营得很好,就没有理由将价格做低。如果转让价格偏低,那税务局可能会采取“核定”的方法来确定价格。但如果此处是没有实际经营,那转让价格确定为0,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相应的印花税也无需交。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是没有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在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的时候,转让股权要注意所承担的责任。受让的股东在转让方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要看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如果出资期限已过,但老股东还是没有出资,这种情况应该要求老股东将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到,那么要与老股东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样,可以避免股权转让存在瑕疵。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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