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骗小股东股权转让_大股东可以强行转让小股东的股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2:20:53 人阅读
导读:要看这家公司的公司章程,看看里面对股权转让如何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那么当然就不可以这样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一个股东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

要看这家公司的公司章程,看看里面对股权转让如何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那么当然就不可以这样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一个股东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不同意的话,要么这个股东不卖,卖的话只能卖给其他股东。

小股东一旦投资入股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常见的问题是被大股东欺负,不让他参与经营,不让他行使知情权,也不给分红。但除非小股东自愿,大股东是没办法让他“走”的!原因很简单,公司法不允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股东要退出公司只有两个办法,要么对内,要么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这样才能变现后退出公司。而股权转让必须要出自小股东自愿,没有人可以强迫小股东去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更没办法强迫他去做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大股东是没办法“强迫”小股东退股的。为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的很多条文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小股东可据此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但是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要书面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写入章程,并需作工商变更登记。

案例:有位同学老李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占胶15%。老李和其余的5位股东是大学时期的好友,6个人从创业到发家,一起经过了很多的坎坷和磨砺。2017年年末,由于公司的运营观念老旧,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盈利越来越低,老李决定自己单干,于是计划将自己在企业中所持的15%股权转让给名校毕业的高才生侄子。这一决定遭到了公司其余5位股东的反对,股东们认为,虽然老李的侄子是名校毕业,但还是过于年轻,不能胜任股东这个职位,并要求老李继续担任股东。在几次商议中,老李与几位股东势同水火,互不让步,大家的感情也面临破裂。老李为此很苦恼,自己已不愿回到公司继续担任股东,但是面对那帮朋友的不依不饶,老李实感无奈,于是求助。 其实,老李的遭遇很多人都经历过,对于自己参与创业的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想抽身而退,却遭到大股东们的集体反对。自己占的股权比例小,在公司里本就没有什么话语权,现如今,就连退出都不能自己说了算。 大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小股东就真的只能忍吗?面对大股东的种种习难;小股东该如何抽身而退?事实上,股权转让是每个合法股东都有的基本权利,在转让股权时,首先应该遵照公司最初的章程规定办事。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退出和转让机制,这时候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了。一般来说,老李如果想转让自己的股权,需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如果半数股东都不同意,而老李依旧坚持转让,那么股东就需要实行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均不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在法律上则被视为同意这次转让。 经过讲解与开导后,老李意识到,自己之前急着转让,并没有与其余的5位股东好好谈谈。最后,老李决定心平气和地就转让事宜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在会上,老李说明了相关法规条款,并表明自已多年来与公司、与朋友都有深厚感情,转让股权引人新人才,也是为了公司着想。如果股东们确实无法接受侄子这位高才生,自己也愿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们。 5位股东最后愿意收购老李手中10%的股权,剩下的5%同意转让给其侄子,并承诺如果老李的侄子能经营好公司,股东们愿意将10%的股权再低价转让给其侄子。这场因股权转让而引起的不快,最终圆满解决。 经营之道在于有效沟通,人与人之间的很多矛盾都源于沟通不畅。因此,当矛盾发生时,首先要检查一下自己的表达是否不够清晰,导致对方接受和理解出现偏差。尤其作为弱势方的小股东,更要注意沟通技巧。例如,案例中的老李和5位股东朋友,从起初的剑拔弩张到最后达成和解,与老李沟通方式的改变有极大关系。当然,有些企业的大股东如果实属故意刁难,那么作为弱势股东,也必须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 礼物分割线 —————— 一字不落看到这里,一定是真爱啦,如果你正在经营企业,欢迎+\/尹老师,备注“” 限时赠送的同学1份价值980《股权基本操作路径》电子版学习资料。 我们都知道: 每个老板都想有钱有闲,身心解放。 每家企业都想基业长青,百年传承。 合伙人的时代,这些都离不开股权的激励

如果你们是合伙企业的话,你的股份即出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且他们有优先受让权.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但当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同样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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