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不包括_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9:26:38 人阅读
导读:(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 “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某个合伙人死亡,而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当向该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包括。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其他财产,指的是能够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股权可以用货币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而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当合伙人用股权作为出资的时候,合伙企业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不包括,他们适用的主体不同。市场交易主体中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公司是法人,合伙企业是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事项,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之间的事项。

从税收方面说:合伙企业仅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说,而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分类上边说: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从责任方面说: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仅仅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

成立的基础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不少于两人,公司可以有一人公司;

成立出资限制:合伙企业对出资没有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有普通合伙人,公司中股东没有这种区别;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强,公司的资合性强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的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即第20条至第25条)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是有区别的:合伙共同财产一般是按份所有(没有明确约定时按均等所有),对于财产的权属一般靠合同、协议、章程约定,受合同法、合伙企民法、民法通则的调整;而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是均等所有,受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调整。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些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因此,企业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成为合伙财产的一部分。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所谓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交易,或者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则合伙企业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

谢邀。

你这种情况,属于企业和家庭资产混同了。

如果从离婚的角度却分析,首先要把家庭资产和负债同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剥离开来。

如果所经营的企业是公司,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只以自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资不抵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不会连累的股东。

如果所经营的企业只是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合伙人将对外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仅仅这一点就说明了公司制企业的制度优越性了。但是合伙企业造成的债务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债务的,也不是由你们一家承担。

把家庭资产和负债同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剥离开后,算清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分割;女方在外借下的债务用于男方企业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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