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_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7:54:54 人阅读
导读: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该地上房产依然属于购房者所有。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续期的,每次续期时间以10年为宜,对于原出让年限较短的可适当延长。对于...

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该地上房产依然属于购房者所有。

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续期的,每次续期时间以10年为宜,对于原出让年限较短的可适当延长。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的起算时间可以与原使用期限截至日不连续,可以从续期批准之日重新起算,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应该从原使用期限截至日起算。只要符合要求,可以多次申请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也有区别的,1988年1月3号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规定,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取得有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其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这里需要强调对“住宅用地”的理解问题,住宅用地分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及“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两张情况。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指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的混合用地。即“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不等同于居住用地,所以不能因此简单套用70年的标准。


决定土地使用年限的最终因素是在该土地上所建房屋为商业还是住宅而与土地分类没有直接关系,土地分类应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畴,土地使用年限应根据在其上所建房屋的性质而变更,即可以是70年,也可以是50年,而与其原土地分类属于“城镇单一住宅用地”还是“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无直接关系。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是有期限的: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为房屋及土地已经使用,所以还剩余20余年,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住宅到期的可以免费延期的。

估计以前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时40年的,你买房子时已经在开发商那个占用了几年了。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5.非住宅建设用地

(1)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2)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务院于199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具体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体出让项目的实际年限由国家根据产业特点和用地项目情况确定或与用地者商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的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二是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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