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是个法医,这个还是我来回答吧。
先自我介绍一下,法医病理研究生毕业以来已经工作了十几年的时间,不知不觉已经快到了不惑的年龄。这十几年中经我手检验的尸体数量,大概有小一千具之多,现在无论多么惨烈的现场或者尸体看到以后,也不会有多大的反应。
我想为什么法医不害怕,无非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医都是医学院校出身,在学校的时候就会接触医学知识,也会上解剖学或者局部解剖学等学科,接触过尸体也就是“大体老师”,都上手解剖过或者接触过,虽然都是经过福尔马林浸泡的遗体,不是新鲜的,但是这可以算是基础。
第二、习惯成自然。因为工作的性质或者职业特点就是接触尸体,作为法医特别是基层法医,只要是非正常死亡的案子,无论是意外、自杀还是他杀,只要有人报警都要去检验,毕竟人命关天,就拿我来讲,一年评论下来检验将近一百具遗体,这里面有新鲜的有高腐的,有完整的有零碎的,有年老的又年轻的,有男的有女的,各种各样的死因,所以接触多了,自然而然也就适应了。其实,我真的没怕过遗体,可能比较适合这个职业。
第三、职责使然。其实无论什么状态的尸体,当你处在法医的角色来讲,面前的这具遗体只是工作对象,你做到不是怕,而是根据尸体现象判断是不是案件、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如果是案件还有推断致伤工具,还原案件的经过等等,根本没有时间会让你害怕。
可能很多人很奇怪,如果是高腐尸体,法医也不害怕吗,高腐尸体巨人观也很吓人,其实看多了就习惯了,就是面色发黑,面庞增大,眼睛突出,口唇肿大外翻,舌头伸出,所有巨人观面貌基本上都是一个样子,最让法医接受不了的就是尸臭,另外还有一些夏天时候野外被发现尸体,蛆虫在遗体上翻滚,谁看了都会恶心,法医也不例外。
为生者权,代死者言,作为法医,责任重大,且行且珍惜吧!对法医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谢谢!
对法医学感兴趣或者对法医日常工作有好奇心的同学们,可以关注我头条号,您的支持就是我前进的动力,谢谢!
言归正传,死人的眼睛里真的会保留他死前留下的影像吗?其实这个问题说起来也有些残忍。我记得某年有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怕死者眼中留下他的影像,做完案件以后残忍的将“死者”的双眼抠出,但是这个“”死者“”最后活了过来,被他人救了。最后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被正法了。
以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为害怕死者眼中留下他的图像,但是现实中真的会留下吗?答案是否定的。
眼睛的成像原理是什么?看下图
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双方私了非常多见,并不违法,在私了的过程中双方讨价还价很正常,绝不会构成敲诈。
我曾经调解过一个纠纷,我们单位一位同事酒后无德,把另一位同事打了,被害人先打了120住院,经过检查,多处轻微骨折,随后被害人申请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构成了轻伤害。
随后,被害人选择了报警,派出所要求肇事者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结果是肇事者不敢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被害人属于轻伤害,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肇事者就会被判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吧。
由于肇事者是我们董事长的小舅子,董事长让我来调解此事,并且要求必须私了。
由于被害人索要金额高达80万,而董事长的底线是七八万元,双方分歧很大,给我的调解造成了难度,经过我的努力,最终还是以肇事者赔偿被害人70000元私了。
达成口头协议后,双方在我的陪同下到派出所,肇事者妻子当场拿出70000元交给被害人,被害人也写了一份材料,申请撤销此案。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被害人事先提出80万索赔,最终达成7万元赔偿,就是一个互相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不算敲诈勒索。
这件事并没有走到起诉阶段,相对简单,即便是已经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款第1条,“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也可以终止诉讼。
而且,即便是构成了刑事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种轻微伤害也是可以私了的。
被害人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个人认为受害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范围比被害人要广。比如说,某个刑事案件里,被害人的亲属实际上也可以说是案件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