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_作为公司的股东,该如何查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13:48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涉及到小股东的知情权的问题。公司分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两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因为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东都很熟悉,所以人合因素比较重要。有限公司...

这个问题涉及到小股东的知情权的问题。

公司分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两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因为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东都很熟悉,所以人合因素比较重要。有限公司都会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而股份公司纯粹是资金的集合,所以股东向任何人转让股份不受限制。

没破产不代表就盈利

根据大数据,民企的平均寿命不到3年,你们公司能8年不倒也算经营的不错。

但不破产不见得就盈利!举个例子:你们公司注册资金实缴100万元,经营了8年后,净资产只剩下30万元,8年经营亏损了70万元。这种情况仍不会破产,但根本就没有任何盈利。

小股东应享受知情权

小股东因为持股比较低,在公司无法谋得一个职务,或者就是投资了一点资金,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再加上民营企业都有好几本账簿,有给股东的,有给银行的,有给税务局的,所以小股东更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了。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如果公司连续盈利但不分红,小股东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连续盈利的话,并不意味着要分红,分红的权利在股东大会。

公司每年都有年度股东大会,会对《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进行表决。

如果年度股东大会屡次作出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公司不收购的,小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评估小股东的股权价值。

结语

公司中小股东地位很尴尬,又不能在公司任职,在股东会上说话又没人听,所以投资人最好投资股份公司当个小股东,可以随时走人;在有限公司就要和其他股东非常熟悉,不会出现欺负小股东的情况。

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公司法》规定,查阅股东应当对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合伙的买卖,结局没有乐观的,何况你作为股东之一,却无权过问账目,收入支出,明细不明不清,如果继续糊涂下去,你只能替人做嫁衣了,我觉得你的合伙人,没有诚意和信誉,建议你趁早抽离资金,否则越陷越深,承诺在多也是虚幻,付出在多也是枉然。



不合理,但就惯例来说还是很正常的。

其实小股东有很多的权力在公司法里规定的很明确,然而仍然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通常有两个原因。

一、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小股东权益。

我经常讲,在公司法层面,可以说就是最彻底的最血淋淋的丛林法则。因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默认规定,股东权利大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资本多数决”。

所以对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强大的人才可以最终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认这种霸权的存在。所以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人性就是也就该如此。

二、小股东怠于行使相关权利,从而纵容了大股东的飞扬跋扈。

然而我们也经常看到,因为小股东现实,所以对于公司的关注度而言,小股东往往不如大股东的关注度更强。也就是说小股东投入的少,大股东投入的多,所以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东相对而言对关公司的关注度不是那么强烈和紧迫。

这种情况也好理解,当大股东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东仅仅投入一些资金,所以大股东天然的,要比小股东更为珍惜项目的发展。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小股东因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关己或者是搭顺风车的心态对待公司发展。这种心态对于公司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利的。从而导致对于一些公司具体事务,小股东,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力或懈怠行使权力。

三、法律的缺位。

关于题主所提出的查账权的问题,从公司法层面而言,规定的相当模糊,比如查账权是指的查哪些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还是原始单据?还是经营合同?等等吧。

小股东往往因为都没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东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账目以被查。

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对这些问题有所缓解,然而在实践中会发现,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仍然难以操作。

解决:

问题解决的根源在于股东进行合作时,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对相关事项,做出除公司法默认规定之外的另行约定或明确约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仅仅提出知情权,或查账权,只是一种口号而已,而没有任何操作意义。

如果我的解释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我的今日头条。里面全部是关于公司股权事宜的回答与信息,相信会有你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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