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申请还是起诉_无效婚姻能离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44:33 人阅读
导读:被出轨之后的人,心情往往是非常复杂的,而且非常矛盾。自己并不想放弃婚姻,可能是没有准备好,也可能是还对婚姻有期待,但是又跨不过去出轨这件事本身,这件事就会变成卡...

被出轨之后的人,心情往往是非常复杂的,而且非常矛盾。


自己并不想放弃婚姻,可能是没有准备好,也可能是还对婚姻有期待,但是又跨不过去出轨这件事本身,这件事就会变成卡在喉咙里的刺一样,吞不下去也吐不出来。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个人原因,通过专业的人员帮助,是可以去做婚姻关系的修复的,包括信任危机的修复,当然这不是一条容易的路。


里面包含很多层复杂的东西,比如:


出轨之后给关系带来的破坏性,

丈夫信任的敏感度,

出轨的妻子的面对自己的出轨内心是否有愧疚自责,感觉自己像个罪人,

难以在丈夫面前轻松起来,

以及过去关系中隐藏的问题是什么等等。


如果妻子已经想好了要离婚,当然也是可以的,如果自己内心真的对丈夫没感情了,就想离婚,可以走一些法律途径来帮助自己。


但如果是还有感情,只是觉得难以面对这件事,感觉发生这件事之后,可能自己就无法面对丈夫了,压力特别大,就想用离开的方式来逃避面对这么大的困难,建议去需求情感帮助。

谢邀!这位朋友,法律认定的无效婚姻,是有条件的,建议你去读读“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另外,法律的生命是准确理解,正确,规范,严格执行。 生活,现实中,有些法律,虽有规定,但在执行上,打折,跑偏。类似之事多了去了。 彩礼是婚约,民俗。如果构成法律认定上的无效婚姻,对方是要退还全部或一部。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所谓离婚,在法律上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因此,如果婚姻无效的话,是根本谈不上离婚的。

第二,关于婚姻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不是个人的判断,需要由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效力,并且有明确的标准。

第三,现行《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规定如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而且这四条也并非绝对无效,在情形发生变动情况下,也有可能无效变有效,这里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案情材料作出更专业的预判。

第四,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之前公布的的《民法典》草案《婚姻编》中,关于婚姻无效的条款作了几次调整,因此,如果您要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的话,需要以《民法典》公布的法条为准,可能与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不同。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什么条件

  1、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二、法院怎么处理无效婚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6、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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