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_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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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种类繁多,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同上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5、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果是连带债务关系,那么免除一人的债务相当于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例如本题当中,甲可以向丙追偿。因为没有特别说明,所以就按照3个人均摊债务数额。偿还的600元债务一个人承担200元。也就是可以向丙追偿200元。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可分之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好每人偿还多少债务,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免除某特定债务人债务的,就与其他债务人无关了。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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