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路费报销_探亲路费如何报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9:05:47 人阅读
导读:关于探亲路费报销标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明确规定,已婚职工探亲假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关于探亲路费报销标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明确规定,已婚职工探亲假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不过各个单位的探亲假报销标准也各有不同规定。下面是某高校教职工探亲假的报销标准,供参考:

1、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乘坐火车(不包括动车、高铁)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座票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卧票报销。

2、乘轮船的按三等舱或四等舱位票报销。

3、乘长途公共汽车和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实报。

4、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船费凭据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

5、原则上以从学院来回探亲目的地的最优路径为准。

根据国税函书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回家探亲路费仅限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佣同雇佣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承载的交通工具,并且每年每年的探亲费用次数不超过两次。在我国境内的人员,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属于福利费的范畴,但员工的回家探亲路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超过明文规定标准的回家探亲路费应该计入员工工资薪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属国家规定的“员工回家探亲车费”应列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探亲路费是进入福利费,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具体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库存现金

这个都是由本单位负责的,所以探亲路费也是由自己单位报销的,和配偶单位没有关系,配偶单位没有义务也给你路费也报销了。

可以报销。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探亲假的路费并不都是由本人负担,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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