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无期徒刑不予减刑_无期徒刑最少服刑多少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6:38:36 人阅读
导读:当一个触犯了《刑法》的人,被解除刑罚前,小命就攥在司法程序手里,要想重获新生,只有依法行事。别无它路,有人说:我关系硬,人脉广,活动几下就能如愿以偿。但这样的犯...

当一个触犯了《刑法》的人,被解除刑罚前,小命就攥在司法程序手里,要想重获新生,只有依法行事。别无它路,有人说:我关系硬,人脉广,活动几下就能如愿以偿。但这样的犯罪人有多少呢!所以,别想美事,把五万元罚金交了,争取好态度,多减刑,早回家。只要有自由,别说5万,就是50万照样能挣回来;不交罚金,肯定影响减刑,多坐几年多受罪,等于混吃等死,有啥意思呢?

题主问答:弟弟被判无期,罚金五万,如果没有处于罚金,或许已经在“路上”。等于化五万买了条命,是法律的仁慈和宽容。不交罚金,肯定会得到法律的回报。

无期徒刑是带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且改判有期之日才计算刑期,同时把剥夺政治权的附刑改为2年或者3年,附刑是服刑完毕才开始计算。这一路那一步走不好,都要服付出生命的代价。不交罚金说明服刑人不服判,不思过,不悔罪。在无期变有期,附刑改判,服刑年限方面都要受到限制,特别是有缴纳罚款的能力而拒不执行者,更会得到严厉惩戒的,即然服从判决,就要遵守判决的每一项判罚,不要抱侥幸心理想节约5万元,很是得不偿失。

无期改有期,监狱服刑2-3年就改判了。但必须是认真接受改造,悔罪,改过外加反省深刻。这一切都是执行单位监狱,有一套严格的考核标准。

改有期一般20年至25年不等,有特别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直接改判12-15年的有之。改判后二年后又有减刑机会,依此计算,坐监12年至20年正常。如果不交罚金就在20年左右考虑了,这个账首先要算明白。

服刑人员减刑多少,最终中法说了算。监狱只有提名报减刑的权利,中检会全程跟踪监督。不交罚金,该二年报减,或许三年以上,该减二年减一年半,这是法律条款严格执行的后果。说严重不交罚金,就是不接受判决,对法律有抵触情绪,能够多减少坐吗!因此,无期不交罚金,对减刑是有很大的影响。除非没有交罚能力,这也必须得到法院和检方的认定才算数。所以,敢快交清罚款,争取法律的宽恕。早日获得自由才是正确的选择。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相关的依据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

被判无期徒刑的,得犯了多大的罪啊!!!现在想着留根?劝他父母再生一个吧,好好教育,好好做人!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观点仅代表个人。

近日《北京晨报》上的一篇两17岁少年被判无期,坐牢9年不认罪、不悔罪,拒绝减刑的消息引起人们重视和关注。这则报道导语这样写道:“两个17岁高中生奸杀40多岁的女老师,经审判被判无期徒刑,服刑9年拒绝认罪悔罪,2010年因为奸杀老师被判无期徒刑,9年来从冷水江到娄底市,再到湖南省直至最高法,谢某和刘某的父母坚持申诉。两人犯案时17岁,如今,两人已26岁,在娄底监狱里度过了9年的铁窗生活,这起‘奸师’案重回公众视线,是因为监狱方多次劝导两人悔罪减刑,但均被拒绝,‘不白之冤谁能平’,谢某多次申诉,要求洗清冤狱。一起命案,两个高中生的人生,两个家庭的幸福生活,就此改变……”。此文带有倾向性、先入为主的观点,以及“经过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三天两夜的突审,谢某和刘某最终承认‘奸杀老师’。”这些缺乏真实的诱导性、煽动性描写和叙述的文字,有搅乱视听、干扰司法之嫌,也难免有肆意炒作吸引眼球之疑。司法案件毕竟是敏感话题,就此,此案霎时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引起重视和关注。下面简述一下这起案件的案情:

  1. 2009年8月25日晚10点许,湖南娄底冷水江市制碱厂生活区,时年41岁的制碱厂职工子弟小学刘老师,在自家楼顶的天台上被害。
  2. 两天后的8月27日,时年17岁的冷水江六中高二学生谢某和刘某被冷水江市警方传唤,谢某的父亲谢国东、刘某的母亲许某某因涉嫌包庇儿子,随后也被警方传唤。经过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三天两夜的突审,谢某和刘某最终承认“奸杀老师”。
  3. 2010年8月19日,娄底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两名高中生无期徒刑,谢国东和许某某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3年和4年有期徒刑;
  4. 2010年12月,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5. 2017年4月,谢国东和刘某的父母把案件申诉材料递送到最高法深圳第一巡回法庭。目前,湖南省高院已经着手调查本案。

从以上案情看,此案两名罪犯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定罪判刑,服刑9年至今拒不认罪悔罪。那么,此案现湖南省高院已在调查,相信案件事实和结果不久就会公众于众,对此应不予妄猜非议,而应静待调查结果。但对于披露此案的媒体,一些做法是否得当,本人谈些看法。

司法理于公正,当于公正。司法公正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应当接受舆论和人民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是理性的,是依法进行的。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要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上,而非带有呼隆式、情绪化和绑架的。近些年,一些冤假错案先后被曝光揭露,随之也被复查、纠正和平反,司法公正得到了彰显,制造和枉法办案的人得到了追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办理案件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如违法乱纪将付出沉重代价。就此案而讲,不能把当事人拒不认罪悔罪,臆想臆断的作为错案或予以翻案的理由。如果那样的话,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受害人的不公平。不管是原判还是现在调查,都必须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只要是铁证如山,实体和程序合法没有瑕疵,就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就不怕当事人不认罪、不悔罪和翻案,更不怕有人恶意炒作和胡说八道。真正的司法公正、公平和正义,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