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_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1:21:28 人阅读
导读: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2、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主体为复数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这也是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区别。(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需要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可分割,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4)民事责任具有连带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扩展资料:中国大陆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规定,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0条。这个条文的内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简明、准确,几乎是无可挑剔的。如果要找毛病的话,就是规定得太简单了,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也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正是由于这三个条文的规定,就在本来简单明了的《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极大的复杂化了。其主要引起的问题是: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的界定应当选择哪种立场?究竟选择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的立场?如果选择客观主义的立场,应当用什么标准确定?对此,《民法通则》在第130条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直坚持的是主观主义立场,即数人共同致人损害,只有具备共同过错的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第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应当怎样界定?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之间,是不是还有必要规定第三种侵权行为的形态?如果需要规定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应当怎样确定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之间,增加了一个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叫做准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做法是不是妥当?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究竟应当作出怎样的规定?第三,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免除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责任的条件应当怎样规定?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可行?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采取的立场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的立场上,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本来就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在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其实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责令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来就是因为无法证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时真正加害人又确实存在于他们之间,只是由于为了保护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才不得已作了连带责任的推定。第四,连带责任的规则应当怎样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规则是否可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改变了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受害人对于共同加害人必须同时起诉,否则就视为原告对不起诉的共同加害人赔偿权利的放弃,因此不得主张对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您好,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二)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三)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四)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和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或者帮助造成损害的人,应以共同致害人对待,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共同致害人无力赔偿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

(二)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致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诉讼中的责任承担。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专利侵权行为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一,违约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存在,而侵权行为不需要合同

二,.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三,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

四,违约责任中,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没有有效抗辩,就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中,免责只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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