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_买卖合同中交付完成的判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36:53 人阅读
导读:已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灭失时责任风险归卖方的承担。《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

已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灭失时责任风险归卖方的承担。

《合同法》第141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好,这个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方不负担;如果出卖人不知道,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送货上门的,自送到交货地点时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代办货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买卖合同标的物和买卖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模式。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基于买卖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一是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二是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三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是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五是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六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以上条款只是一种提示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约定。例如,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在涉外买卖合同中,还往往有一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不管怎样,买卖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是他们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因而,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尽可能订得具体、明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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