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找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递解决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_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9:45:26 人阅读
跳过文章,直接 获取专业解读
导读:,相关法规:《合同法》(1999):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及法院观点: (2016)苏13民终6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之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规定的适用,应以到期的债务均受法律保护为前提。主张抵销一方所享有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为自然债。本案中,民丰银行郑楼支行辩称并无法律规定自然债的债权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使抵销权,故民丰银行郑楼支行有权以其享有的对张乃明的自然债权抵销张乃明对民丰银行郑楼支行享有的存款债权。本院认为,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后,该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给付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将导致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即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再负有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已不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抗辩权产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故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的效力应该溯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即债务人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就不再负有给付义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有赖于债权人主张债权,张乃明向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民丰银行郑楼支行向其支付存款,民丰银行郑楼支行原审主张张乃明欠其借款,张乃明遂反驳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张乃明的反驳应认定为其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该行为的后果为自2010年9月16日起,民丰银行郑楼支行对张乃明的债权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民丰银行郑楼支行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使抵销权。 (2012)厦民终字第2995号 赖景平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不能抵消。这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学学者的意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2018)渝05民终1340号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律并未限制其在互负同类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进行抵销,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从被上诉人账户扣收借款利息,通过抵销方式实现债权符合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构成不当得利。 (2018)鲁17民终2532号 另一方面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仅仅丧失了胜诉权,虽然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2008年4月24日的借款原告一直没有归还,属金钱给付的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故被告扣划原告账户内的款项用以偿还逾期贷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被告借款契约第2项之约定:“贷款人也可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扣除”故被告的扣除既有合同约束,又有法律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情形,故原告韩振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2018鲁17民终3194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双方都是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故被告依据借款合同进行扣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符合合同约定。即使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仅是丧失的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权,但是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债权,因此涉案借款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原被告亦有义务按约定履行。故原告申振厂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借款与案涉贷款的标的均为支付金钱,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符合关于抵消的其他法定条件。另外,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债权,因此涉案借款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亦有义务按约定履行。故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抵消。不过需要分情况对待。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被动债权,则可以抵销。理由如下: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虽然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自然债务,则应当认定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有效。第二,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主动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否则相当于强制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有悖诉讼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力,而债权的其他权能,如受领权和抵销权并不受影响。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不违反诉讼时效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假设:甲对乙债权1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对甲债权2万元(未超过诉讼时效)。甲不能要求乙说,我要抵消1万元,只还你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主动债权,乙对甲债权2万元是被动债权。相反,乙可以要求甲说,我要抵消1万元,你只还我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被动债权,视为乙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承认甲对乙债权1万元。

您好,关于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一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实体债权并未丧失,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的,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之债,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展开原文 ↓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_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普法
  • 友情链接
  • 热门标签
  • 城市分站
展开
展开
展开

Copyright 2014-2022 版权所有 有害信息举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b座 1203

Copyright © 2020-2021 www.dalvlaw.com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