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案件没有证据_无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08:50 人阅读
导读:一般会不予立案,释放相关嫌疑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关押同时展开侦查,搜集到确凿的证据进行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一般会不予立案,释放相关嫌疑人。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关押同时展开侦查,搜集到确凿的证据进行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扩展资料: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审不分”、“侦审不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

3、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的要求。

依我之见一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各办案机关依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非系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虽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招供(零口供),但是,其他证据确凿丶充分丶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仍然能给其定罪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阶段的称谓,即案件仍未结案丶证据仍然在收集丶甄别丶存疑的阶段。由于证据不确实丶充分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因此,依法仍然不能给行为定罪,所以,才将渉案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称为"被告人丶罪犯"。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义。

二,而在办案实务中,如果真如提问者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招,又没有充足证据",又该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A,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穷尽了各种侦查手段,仍然收集不到确实丶充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会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涉嫌的犯罪不能成立为而撤销刑事立案。B,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该案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虽然"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零口供),也无充足的其他证据",但是一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检察官的指导和指挥下完全可能收集到"其他证据",同时,检察官依法还有“自行补充侦查权"。经过上述的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只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它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供述,其他证据确实丶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怀疑的,仍应当给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既然提供者所述到"判",即判刑,那么,本案己由检察院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己经转变为"被告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一般情形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己经解决了被告人"零口供"并收集到了确实充分的"其他证据"的问题,只要经过庭审过程的法庭调查丶讯问丶示证丶质证丶法庭采信一一给零口供的刑事被告人定罪处罚是大概率的结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敢做,就要敢为。只要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公检法办案机关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法网恢恢丶疏而不漏",真正违法犯了罪的人是难逃法网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没有证据的判决,可能吗?反正我不相信。‘’

依我之见: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一一就是在法官主持之下审查起诉事实丶双方出示诉辩证据丶质疑对方出示证据丶双方辩论证据真伪,最后法官合议庭合议是否认证采信证据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打证据战的搏弈的过程。

那么,没有证据就判决可能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所谓‘’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就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且有关证据并经法庭审理质证确认无误的证据所证实。

同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必须有清楚明确的控诉的违法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

2,在开庭前还须将原告起诉状送达被告,给予被告方庭前针对起诉状所述事实予以答辩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

3,庭审过程中法官必须要求原丶被告双方针对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并针对对方证据认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丶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丶证据间是否相互关联并形成证据锁连进行辩论;

4,庭审合议庭合议时也是针对双方在庭审中所示证据的上述‘’三性‘’进行合议分析后再决定证据的取舍采信与否并依法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5,从民事裁判文书的行文格式和表述方式看本案例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就判决也不可信一一我国的裁判文书,比如判决书往往在表述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等提法。不知提问者所持的判决书中是否有上述内容?

从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是紧紧围绕着‘’证据‘’来开展的,一个真实丶正常的民事诉讼和判决结果真如提问者所‘’判决没有证据‘’,可能吗?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二,那么,如何看待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就判决了‘’呢?

可能在庭前诉状答辩时,被告方对原告诉状及所列证据清单未作反驳答辩而表达的意思是‘’不持异议‘’

也可能是作为被告方的当事人误以为原告方没有证据而拒绝出席法庭,并误以为原告方无证据法院不敢下判;

也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诉状事后,被告对此无异议丶不反驳丶不发言,让法庭确信被告己黙认起诉状的事实;

由此可见,对于打官司的民事诉讼,原丶被告双方都应在庭前丶庭审中积极收集证据,认真分析和充分使用发挥证据应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作用。

三,如果出现了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就判决‘’的情形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的原则,根据该案还未依法生效的规定,在上诉期限内,被告方及时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就以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无证据判决‘’为由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我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审查该一审判决,如果的确如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判决‘’的话,二审法院一定会裁定撤销一审判丶发回重审;

如果该案件已过上诉期,当事人也可以该案件‘’没有证据判决‘’为由,向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提请按民事审判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必须再审,通过再审来纠正本案例所述‘’没有证据判决‘’的严重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根据所处的法律阶段不同,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

  第一种,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终结法律程序。

  第二种,嫌疑人被拘留的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将不会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将获得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获得有效证据,嫌疑人将不会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取保候审解除,嫌疑人将不会被审判,更不会被判刑。

  第三种,移送起诉到法院的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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