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结论:挪用资金和股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挪用资金承担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不能将强行购买其手上的股份作为惩罚的方法。
首先要纠正一下,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属于是挪用资金。在实践中,股东挪用资金容易出现三种情况,不同的情况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一、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
这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将公司的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存储,还有的是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但存储于个人账户的款项实际用于公司业务,这两种情况一般的目的是为了逃税,在具体的案件中我遇到过很多,这两种情况都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的义务,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其归还,属于民事责任。
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部分或全部归个人使用
将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存储或者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然后部分或全部归个人使用,这就属于挪用资金,达到一定的条件,就构成挪用资金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将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存储或者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然后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这就属于职务侵占,达到一定的条件,就构成职务侵占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我经历过的案件,很多三种情况同时存在,我一般建议先发起民事诉讼,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而不是有一点点线索就马上去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法人侵害股东权益,挪用公司资金,可以依据以上法律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当然实务中基本上都是由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多,也存在非上述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一般来说责任分为两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此如果法定代表人:
【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大股东即董事或者执行董事担任的情况下,其单方面挪用资金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监事会要求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履职的,那么股东有权利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大股东返还该部分挪用资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该如何维权?现实工作中确实是比较棘手的问题,维权过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维权,同样影响公司正常资金使用。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公司内部管理的范畴,本文笔者以实例谈几点看法。
1、大股东利用自身影响,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多不知情;
2、大股东利用自身影响,操作公司为其代偿借款、垫付经营资金;
3、通过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多不知情;
4、虚构交易事项,公司为大股东开具商业汇票;
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结算周期,变相挪用占用公司资金;
6、通过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上,其他股东并无授权;
现实工作中,大股东占用挪用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多不知情或并无股东会授权,财务报表数据上报后,挪用和占用已成既定事实,小股东因多方面的原因,选择敢怒不敢言!
可以行使代位诉讼权通过维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维护自己的权益。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现实工作中,公司所有权人与实际控制人、投票权的分配情况、所有权人与经营权分离等情况相对复杂。同时,人们对待维权思维,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认知差异比较大,长期养成的人情交往代替经济法律关系等。均给法律维权带来直接和间接的阻力,实际操作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或利用自身影响,或直接通过经营管理权,占用挪用工资资金的行为,应归结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力,相关监督不及时而造成。
大股东占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属于自私且违法的行为!笔者建议召开股东大会,限制大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限,有必要的直接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规避大股东挪用占用,违规违法侵占公司权益!
现实工作中,常见“职业经理人”、实际经营权人沦为大股东的附庸或傀儡。小股东应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旦发现类似情况,果断解聘并更换经营管理人员。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实落实自主经营管理的层面,最大限度规避和限制所有股东非法占用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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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06:12:01 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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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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