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客体不合法的原因_保险公司不给承保合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33:07 人阅读
导读: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认定: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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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们配置商业保险之前,一定要把这个商业保险当做生意和合同来看,不管说收益回报还是保障条款都要认真看清,而不是只看和听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毕竟他们只是销售赚提成,无法真正做到第三方的客观中立。在做保险配置前,自己心里要有一个思路和方案,才能避免被保险公司代理人的销售话术和饥饿营销带节奏,也能避免被误导销售

2 我们要明白社保才是基础的社会福利保障,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基本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包括工伤和失业保障。我们要以社保作为基础保障,而商业保险作为辅助升级,根据自己的财务去配置。发挥商业保险的财务杠杆作用,转移自身财务风险给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在保险公司存钱理财,偏离基本保障的需求

3 商业保险合同,保障型保险有针对性的保障,而不是什么都保,医疗和意外保险是损失补偿,重疾是保额给付,都是有针对性的健康保障保险。而理财储蓄保险是在保障解决后,才考虑的,需要长期锁定现金流的规划,需要看自己的财务情况,避免造成负担,如果那种理财储蓄保险当成保障保险去理赔,自然保险公司不会赔你,保险公司只看合同而不是口头承诺,保监会解决纠纷也是看合同。

综上: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要么是你买的保险和你的理赔需求并不对应,不再合同保障的条款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还有一种就是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不给你赔,你可以协商解决,不行就找专业的第三方购买好赔服务,又好赔专员去解决你的理赔纠纷,自己去跟保险公司理赔团队纠缠意义不大,或者直接投诉保监会,保监会会根据合同情况来判断是谁的责任。解决纠纷。

我想说,你们保险公司确实是个坑。前年我老婆被卖保险的忽悠买了一份保险,说的是狗咬猫抓摔着碰着什么的只要是意外都保,我把保单拿手里一看感觉不对劲,就是一份交通意外险。内容就几个短短的条款。结果我老婆当年意外摔骨折了,联系卖保险的,卖保险的就说让我们给公司打电话,就说下车开车门的时候不小心踩滑了摔的,结果总部说不保,只有车在行驶中两车相撞出了意外才保。卖保险的是不是你们的员工?你们员工信口雌黄瞎忽悠保险公司没责任?!到最后推脱责任怪客户没看清条款?

再说说汽车全险,全险不该是什么也保吗?被水淹了还不保,说没买涉水险,纯粹就是耍无赖!就是买了涉水险二次启动就不保了,真能啊,谁愿意待在水里耗着呢?十个人有九个得尝试把车再起动!盗抢险呢?四个车轮子全丢了也不管,得整车丢了才保,要你这保险有何用?!现在把宝马扔大街上都没人偷!

强险不买不准上路,所以我只买强险,出点小剐蹭也不敢麻烦保险公司,因为和不找差不多,第二年保费给你上涨!把钱给你们很容易,再从你们手里占点便宜不少费劲!老百姓都不懂里面的条条框框,而你们是经过律师团煞费心机研究出来的一款款对自己有利对消费者有弊的“坑”!

有个保险员给我介绍过一款产品,看起来收益不错,但必须得人死了才能取出来,我问我死了还要钱干吗?保险推销员回答给你孩子花!那我问问你们,你借给我一百万,两千年后让我孩子还你们一个亿可以吗?!

最不保险的事就是买了保险!

也不讲什么大道理。

如果把商业保险等同于国家“社保”,对我们个人来说,商业保险拒保就是“不合理”的,这是很多人的惯性思维。


1、从合同对等来说

商业保险我们和保险公司互选,我们觉得这个保险产品不错,那么就掏钱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我们的健康告知核保后认为你的身体符合承保要求,那么合同就成立。

这就好比我们找工作,都是相互选择,你可以提你的要求,公司可以提公司的要求,也可以审核你的要求。只有双方达成一致,这个招聘才算了结……


2、说个人

个人推断,超过70%的人买保险都是基于以下理由中的一个:

①、体检或者检查出了有问题,觉得有必要买保险来让保险背锅赔钱。是不是感觉在“碰瓷”?

②、身边有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你认识的人因为生病或者意外等,医疗费高昂,让你觉得现在生病真可怕。

③、认识到自己经济不富裕,万一大人、小孩遇到个毛病,经济困难只会雪上加霜……

④、听到业务员说保险有“理财、分红、返钱”这些功能时,脑袋里面第一反应是打开脑子里的小算盘,大概的算了一下“有搞头”。

剩余的30%都是人情单、忽悠投保、自己真的了解保险的功能和意义之后投保。

每个人买保险的理由都不同,但是不同的原因,会让我们买到不同的保险。


3、说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要为股东赚钱的,而“社保”是社会基本福利保障。

前面一句话的重点词语是【赚钱】和【基本】。

保险公司要赚钱,肯定要控制赔付风险,如果大家都是生病了来买保险,和碰瓷没啥区别了。而社保能支持带病投保,一是因为社保就没法赚钱;二是因为属于公民的基本福利,不能设限;三则社保也制订了理赔规则,而不是无限理赔。

所以,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社保,各自都有各自的规则。两个是互补,有共性,也有不同点。


最后

关于拒保,每个保险公司对于拒保,是因为各自对风险的控制不一样。

对于知名的大公司,因为知名度高,产品不愁卖,所以他们的风控更加严格;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客户少,适当的放开一些风控:一方面增加投保量;一方面适当放松一些毛病的核保条件,可以增加口碑;同样,也变现的让更多“非标体”人群有买保险的希望。


大部分的小毛病拒保就那样,大不了多换几个公司核保而已。


若我们回答有用,给个关注,点个赞吧。谢谢大家支持。

为弟弟投保的合同是否成立。

在回答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1、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赋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这里张某是属于投保人。

2、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了解完这三个概念后,我们再来看保险合同成立的两个主要条件:

1、主体必须合格。

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来说保险公司很少违法成立的,张某应该是正常人,也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内容必须合法。

第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只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以为其购买保险。即在父母去世后张某对弟弟形成了抚养关系后,才可以为其购买保险。 此时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张某对其弟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以现在要看张某给弟弟投保的保险是什么险种,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必须经过其弟弟书面同意的,不然合同不成立。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此条件要求,会给一些不法分子钻大空子,给被保险人带来人身安全威胁。

所以说合同是否成立,第一要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要看是否以人身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

理赔,其实是件轻松事。

放轻松。

对,放轻松。

在正式行文之前,我要给大家吃上一颗定心丸,公子直接亮明观点:

理赔,其实并不难。

此话何解?

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这话很容易理解。

因为理赔,是保险公司的口碑来源。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保险公司该赔的不赔,会发生什么?

记者会找上门;

银保监会会找上门;

会惹上官司;

会被竞争对手抓住小辫子,疯狂diss;

会惹得一身骚,把名声搞得很臭。

百害而无一利。

要知道,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并不来源于少赔几单保费,反而,该赔的不赔,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说句不好听的,

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动辄几亿,几十亿,他们有必要为该赔的几十万跟你较劲?

但凡是保险公司,理赔都有个原则,叫不惜赔、不滥赔。

如果风险明确,符合理赔条款无异议,那么保险公司完全没必要为了一份保单而丢掉自己的名声。

无论是大公司、小公司;也无论你是在线上买、线下买,这句话都适用。

(所以不要再问公子小保险公司赔不赔,线上买的保险赔不赔之类的问题了,指定都能赔。)

保险公司不仅不会不赔,相反他们会追求赔的更快,服务更好。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资料30日内必须要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

从实际的数字看,保险公司的效率普遍高于这个时间:

通常来说,理赔会在三天到一周左右得到处理,

小额理赔最快几个小时到账,大额理赔的时间稍长,3天-30天不等。

至于大额的时间长,也很容易理解。

钱是大伙交的,如果让不该拿钱的人拿走钱,是不是对其他人很不公平?

所以保险公司会审慎对待每一笔赔付,不滥赔。

当年,公子研究生毕业就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实习过一段时间,

要知道,理赔部门也是有绩效的,保险公司内部会考核结案率。

你不急,人家保险公司也会打电话沟通的,需要补交什么手续,会跟你及时联系。

而且根据公子观察,这两年保险公司的服务越来越好。

从前理赔,三三两两的材料要一打。现在不少保险公司都开放了线上理赔,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电子的就行。

甚至有些公司与医院联网,能做到直赔,报案以后之前就替你把钱付了,方便又省心。

X华保险的年度理赔报告称,

通过移动理赔为31万客户提供服务,覆盖近80%的个人客户,50.26%的小额个人医疗险案件无需经过人工处理,自动结案。

理赔是件轻松事,而且随着科技发展,未来也会越来越轻松。

保险公司不赔的真相

既然公子你说理赔不难,那么,为什么我们常常会看到某险不赔的案例和新闻呢?

想理解这个问题,要从知乎上的一个案例说起:

几年前,某代理人让老太太买了份意外险,

后来,老太太得了病,颤巍巍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看这不能赔,她是这是意外险,生病不赔的。

老太太傻了眼,说之前的小伙子(代理人)跟我说的好好的,任何问题保险公司都会给我钱的啊。

工作人员赶紧查资料,卖她保险的代理人早就离职了。

于是乎老太太一哭二闹三上吊,分公司领导咬着牙说不能赔,

最后没办法,号召公司员工强制捐款,凑了几万块钱,才把大事化了。

这个故事里的罪魁祸首,恰恰是那个「失踪」的代理人。

某些无良代理人为了让你买保险,往往是不择手段的。

我们会听到这种话:

——我们这保险什么都赔,确诊即赔。

——身体有点毛病不要紧,等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赔。

保险代理人卖保险全凭一张嘴,说话像放气体。

你信了这些鬼话,理赔就难了

保险代理人的流动性非常大,

一小撮无良代理人卖保险,抱着的是能坑一单算一单的心态。

——我这个月把保险卖出去了,拿到提成,下个月就不干了。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保险代理人数达806.94万人,然而全国做过保险代理人的人员数量超5000万。

这组数据背后,是保险代理人「大进大出」,流动频繁,可为此吃亏的确是老百姓。

一旦出险需要理赔了,当年夸下海口的代理人早就离职了,只留下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相互撕X。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当这种纠纷案件口口相传,

保险理赔难,

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恶名就算是留下了。

话分两头说,这锅不能只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背,咱们消费者也不能说毫无责任。

最近几年,随着保监会的监管的不断介入,保险公司在优化投保流程,

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100%会电话回访并录音,

问你是否了解产品责任,免责条款,

一定要听到你说「是的,我了解」,才会承保。

这样一来,不是一句「代理人没跟我讲」就能把锅甩干净了。

要知道,买保险就是买的那一纸合同,每一条每一款都白纸黑字的写在那,不会变的。

当你决定购买的那一刻,就意味着你对这份合同的认可。

所以,当某人怒指保险理赔难、某某保险公司流氓大骗纸的时候,说不定是自己在投保时的懵X,埋下了炸弹。

根据江苏保监会的一份资料显示,

52%的拒赔是因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27%属于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12%属于不符合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无效认定: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同样也适用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又是最大诚信合同。为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各国保险立法又对保证、告知等因素作了规定。

  一、告知

  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称之为告知义务。告知并非合同的内容,因为告知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前,还不存在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害,除非因欺诈构成侵权,亦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告知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对于告知的内容,各国保险立法规定有所不同,一是采取客观主义,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无确定性规定,投保人对事实上与危险状况有关的一切情况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二是采取主观主义,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询问以外的问题则不负告知义务。换言之,即确定保险人书面询问的事项是与保险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即认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有三种,一是投保人已知的确定存在或发生的事实;二是投保人希望或确信将来发生的事实;三是投保人从无关的第三人处得知的情况而向保险人转述的事实。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已确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关重要情况,也不负有告知义务,至于危险增加,出险通知等等通知义务,并非我们这里所称的告知义务。但在合同订立后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时,投保人仍应就有关事实向保险人诚实告知。

  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告知不确定,二是未告知。告知不确定,是指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一致。告知不确实可能是基于投保的人故意,也可能是基于投保人的过失而造成。但无论如何,只要投保人的不实告知内容属重要事实,因此造成保险人对危险估计错误,则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据此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目前,各国的保险立法和保险惯例对投保人在不实告知方面,要求有所放宽。首先,投保人对保险人书面或口头的询问的回答,只要符合其主观上诚实,即是投保人在告知时对告知的内容是确信的即可。其次,投保人告知其希望或确信将来发生的事实,除非构成保证条款或欺诈,即使告知内容与将来事实不符,也不构成不实告知。再次,投保人向保险人转述从无关的第三人处得到的情况,除非转述有误,否则虽事后证明内容不确实,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解除保险合同。最后,对于不实告知,如非出于投保人的恶意欺骗,保险人亦可采取其他处理方法,如改正保险费率、降低赔偿金额等等,不必一定要解除合同。

  未告知是指投保人对有关重要事实没有向保险人告知,未告知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隐匿,是指投保人明知有关情况是重要事实,但故意不告知保险人;二是遗漏,是指投保人因过失不知有关情况或虽知但未认识到其为重要事实或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因疏忽而未向保险人告知。无论是隐匿还是遗漏,只要未告知的内容是重要事实,且造成保险人错误估计危险而签订合同,都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在不同的险种中,对告知义务的要求程度有所不同,海上保险合同一般对告知义务要求较为严格,只要存有告知义务违反的事实,保险人即可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其它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只要不是出于故意,且造成后果并不严重,保险人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立法规定不一致,有的国家以履行告知义务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此义务,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有的国家以告知义务的违反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即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解除权,既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又可以放弃解除权,而以其他方法处理,如改变保险费率或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继续生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证

  保证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保证与告知不同,告知是投保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保证则是构成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另外,对于投保人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尚须经投保人证明,且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一定的程度限制,只有达到一定程度,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保证的内容则推定其为真实的,如有违反,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确实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例如,某人投保人寿险,保证过去5年从未患有感冒。至于将来是否患感冒,则在所不问。承诺保证则是对某一事实现在存在或不存在并持续至将来或于将来存在或不存在某一事实的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虽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根据保险习惯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对某些事项保证。默示保证一般适用于海上保险,主要有三项:一是船舶有适航能力;二是不变更航程;三是合法航行。

  由于保证条款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求很严,如滥加运用,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很不利。故现代保险法对保证条款多方加以限制,主要表现为:①保证的内容必须是重要事实;②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内,如果是载于投保单等附件中,保险人应在出具的保险单中加以确认;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应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保险合同。

  三、弃权、失权与除斥期间

  弃权、失权与除斥期间是为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法律为限制保险人为抗投保人的权利所为的规定。

  ㈠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对抗权。如合同解除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等。保险人放弃对抗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两种方式表示。保险代理人所为的弃权表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一旦放弃对抗权,事后不得再重新主张。

  ㈡失权。指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瑕疵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享有对抗的权利,却以不正当的行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丧失对抗权。失权与弃权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基于保险人的意思而为的合法行为,前者则是因一定事由法律剥夺保险人的对抗权,故由保险代理人所为弃权行为,则应考察其代理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人才具有拘束力。而在失权场合,保险代理人只要是为职务上的行为,即使保险人未授权,亦对其有拘束力,应承担失权的后果。

  ㈢除斥期间。保险人的对抗权只有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超过期间则权利消灭,不得再行主张。除斥期间一般由保险法强制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变更。但有些国家亦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不争条款”的期间,法律上承认其效力。

  总之,凡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因自始或嗣后出现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事情,致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则由弃权、失权及除斥期间使之稳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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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答:您好!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缔约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的方式致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则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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