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合同对于签订双方身份的确认有三种,签名、印章和指印,在正常情况下,三者的指向的是同一主体,即享有合同邀约权利和履行规定义务的甲、乙双方,因对彼此身份的熟悉所以不会进行专门的验证,但也存在并非完全熟悉的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事,比如问题中签名签了别人的名字的事例。利用对方不了解自己情况签用别人名字,本身就是对合同方的欺骗,是对诚信诚实的合同原则的伤害;然而合同的义务不会因为冒用他人而逃避得了,因为名字虽假,字迹不假,合同方完全可以以欺诈罪向警方报案,同时向人民法院伸请强制其本人履行合同义务。多少罪犯改名换姓潜逃,到头来还不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别被小聪明所误了,吃起官司来后悔就迟了。
如果合同能正常履行,谁签的字,谁会在意呢?
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了,被帮忙签字的一方,自认该签字是自己所为,那这签字就是他自己签的,当然也没你的事。
合同出现问题了,对方要起诉,而被签字的这方,以合同不是自己签的为由进行抗辩,那合同将被认定为尚未成立,这合同就失去了意义。此事,对方可能因此受到了损失,想追责。这时候,才回到你的问题,你作为代签者,有风险吗?答案:没有风险。理由:合同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谁该为此负责?对方自负。你作为代签,如果不是基于诈骗的目的,而并无法律认为代签行为是一种过错。既然不是过错,当然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你说的“老板强迫员工在合同上签别人的名字”,该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有效但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其一,一般来说,私自签别人名字,责任自个承担。《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其二,有欺诈胁迫或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况的参照下列规定《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一款与无效合同区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非 国家利益;无效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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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04:51:01 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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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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