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被判普通故意伤害罪_正当防卫被判故意伤害罪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3:43:28 人阅读
导读:虽然最高法发布了新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要谨防没有前因后果的认定从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譬如最近热点新闻便是一例。从最高院指导案例解读湖南男学生胡...

虽然最高法发布了新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要谨防没有前因后果的认定从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譬如最近热点新闻便是一例。

从最高院指导案例解读湖南男学生胡某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原本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通过舆论而提及审查,真得很让人心寒,倘若我们能从公安阶段就将正当防卫予以及时认定,那么就不会产生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阶段以及法院阶段认定正当防卫,对行为人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很可能行为人已经被拘留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个月甚至三个月更久。

因此在这还是希望,这个规定能够得到公安部的重视,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深度培训不要走形式,避免出现下一位男同学。被公安拘留的那几天会对这位男同学胡某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真的很难说。

以我的认知 正当防卫 就是当遇到不法侵害 我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只能以爆制爆 故意伤害 更简单 故意有意之伤害他人身体 个人觉得 当一方先出手打人不管什么理由都是不对的 就是属于故意伤害

网上有正确结论,根据中国法律,当你被他人恶意袭击时,不管输赢,只要还手就是斗殴,如果打赢了,就是故意伤人,在中国,唯一的正当防卫,就是挨打了装孙子赶快跑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正当防卫被判故意伤害罪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骑车男反杀宝马男的几点无罪辩护建议

1.首先肯定一点,骑车男在交规上是无过错方。宝马男是过错方。

2.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扩大伤害的是宝马男,骑车男是忍让方。

3.如果在宝马男被反杀后,宝马男能逃向其它方向,而不是奔向自己曾经二次返回取出凶器的地方,那么悲剧就可以避免,或者可以判定骑车男防卫过当。但事与愿违,宝马男恰恰第一反应跑向自己取凶器的地方,故此一切追砍就有了避免再次被伤害的理由。

4.宝马男回到车上只会有几种结果:一是再次取出其它凶器还击。二是,驾车冲撞骑车男,恼羞成怒之下会不会伤及无辜,谁能保证。三是求生本能自己驾车赶紧去医院救治,但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点事实,此时宝马男已经身负刀伤,求生欲会令他急于救治而高速行驶。一个身负刀伤的人随时可能体力不支或产生晕厥,成为马路杀手而伤及无辜。

综上所述,骑车男没有让他回到车上再次取出其它凶器或开车碾压自己的理由。至于第三点也是不敢断定宝马男会采取措施,因为常识中刺龙画虎敢于无故持刀砍人的是黑社会人员,他们一般在社会上混,极注意自己敢打敢杀,不吃亏的声誉及形象,故此一和二点的可能性极大。不论二、三点哪一点,恰恰也避免了宝马男发动汽车对无辜路人造成大面积伤害的可能。

既然宝马男一旦上车的危害性可以预见,故骑车男防卫不存在过当之说,恰恰还避免了可预见性群体伤害。应该予以正当防卫定性。

社会的安定团结及弘扬正气,取决于点点滴滴,取决于对公正良俗的维护,如果这个社会有了道德的弘扬与遵守,法律可以闭目养神。如果这个社会只剩下法律的威严,而整体道德沦丧,那么法律的作用是为何而在?


至今未见标准答案,此问题如让100个法律工作者答就会有100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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