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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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第三人以合理对价取得,法律上指的合理对价是指偏差不能大于30%,50万元的挖掘机按照13万元售出,显然不能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这里涉及到撤销权的行使,如果对方确实是支付了对价,尽管对价不合理,对方主张受让时善意而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也会支持。因此你当务之急是需要证明对方恶意串通形成合同,这是无效的合同。
我国法律中盗窃物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如果买主已经对所购的财物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卖方提供了合法持有该财物的发票等证据)、而且价格合理的,或是从正常的市场或商店购买的,虽然该财物属于赃物,但对购买人而言仍属于善意取得,取得对该财物(赃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遗失物适用善意第三人原则,盗窃物属于赃物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原则。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形也比较多,比如: (1) 盗窃的赃物; (2) 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3) 埋藏物、隐藏物(其实这还是有主物); (4) 有产权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如汽车。此外,与不动产分离之前的不动产出产物、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劵表示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和盗赃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以上各物均为动产)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学说称为占有脱离物。(出卖人的占有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1.受让时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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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2:18:22 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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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2:18:22 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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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2:18:22 2人阅读
2022-07-06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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