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就关于下班回家路上摔伤算不算工伤?为什么的问题,以个人的认识理解应该了解清楚如下几个问题:
一、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37条规定;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自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吸收了这一规定。
二、何谓上下班的途中?
将上班“途中”的终点,下班途中的起点确定是比较恰当的。该工作场所,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固定的工作场所,亦受用人单位指派,雇员从事临时工作任务而形成的工作场所。
上班”途中”的起点,下班途中的终点,通常是指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但一定情形下,也应包括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及临时居住地。
一方面,拥有两套房甚至多套住宅的情形越来越多,不能否定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外的居住地现实。
另一方面,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居所去工作场所工作符合“上下班”之本质,统一纳入更为合适。
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怎样确定?
下班之后,到家的路上任何时间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算下班途中吗?比如;18点下班,半个小时可以到家,22点在路上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算做下班途中并认定为工伤吗?反之亦然。
(1)上下班的时间应包括加班时问和其它因工作延迟的时间,如雇员正常下班时间为11:30,但因加班或下班后被领导找去谈论工作问题,则应以加班结束或谈话结束之时作为下班时间。
(2)”合理的时间”应根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判断,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3)迟到和早退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的途中。如果迟到和早退不是很过分,属于能容忍的范畴,那么此时的“途中”仍应属于上下班途中。雇员在迟到或早退时,其目的仍然是上下班,所走的路途也是上下班的路途,而且在工作过程中也是难以绝对避免的事情,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应作为上T班考虑。如何确定容忍的范围或限度,亦应以一般社会人的认识作为判断依据,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综上所述,针对问题应已清楚明了,最后再回顾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吧,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例如骑自行车发生的伤害、下雪天走路滑倒摔伤、走路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伤,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扩大了这一范围,它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应认定为工伤。
个人观点认为此例属于工伤,其事理由非个人主因,确属自然(不可抗拒)的天气灾害所造成。
粗浅意见仅供参考。
不算工伤的。
上下班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执行过程中,一般会有几个关键点:
一、是不是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下了班去喝酒了,或者去别的地方,不是回家的路线,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二、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一般认定交通事故就是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且如果发生事故责任,自己占主要责任也是不会认定为工伤的。
这起事故是由于骑单车摔伤,应认定个人原因,不属于工伤,应该走医疗保险。
我是七叶,具有丰富的社保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帮助到你。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刘先生在一家施工单位是“临时工”,在一次下班路上发生车祸,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该给予赔偿。可是公司认为,他们将工程已经发包给一家单位,与刘先生并没有劳动关系。最终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发包给一无资质的“包工头”,而公司本身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刘先生进入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孙某。该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工单位,申请人是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不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刘先生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我们需要仔细查看两个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对于上下班途中法律是怎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一般必须是在日常工作时间在工作地和本人实际居住地之间的往返,当然个人的居住地也包括在父母住所、宿舍、其他任何固定的居住场所。另外,为了工作需要有时需要在其他合理路线的行进途中也是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其次,结合本案分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受伤的情况一般认定工伤不多说,一般有争议的就是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受到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意外的,一般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只要不是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均可认定为工伤,即本提问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考虑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除了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者可以同时要求。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首先要说下,员工如果是有缴工伤保险的,公司只是为员工申报工伤,但是工伤认定和赔偿是由人社局来完成的,不是由公司认定或是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条来看,但是工伤认定前提是,人社局官方还要审查3个点:下班时间、行驶路线是否合理、事故发生地点;
首先,关于下班时间是否合理问题,是需要判断劳动者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并不能单纯地以发生伤害事故时间距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长短为依据。合理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为了正常上下班,在必要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时间。衡量合理时间要综合考虑工作地与职工住处之间的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
其次,关于下班行驶路线是否合理问题,合理路线通常情况是指职工住处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必要的路线。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这点就特别好理解了,如果不是在第2点提到的下班行驶路线合理范围内的,那就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了。
工伤认定是需要审查这3点的,我认为公司可以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和赔偿就交给相关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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