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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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学角度来讲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生理性醉酒的人大多为借酒发疯其实还是清醒的,而病理性醉酒则不同其对自己酒后的行为大多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病理性醉酒的人属于精神病人根据病情有条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 (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酒后无意识犯罪,依旧需要负法律责任。 醉酒后的无意识行为具体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三种状态。这三个概念均为精神病学和法医学的概念。其次,按照现行国内刑法和法医学研究实践结果和具体做法看:生理性醉酒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要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或不承担刑事责任;复杂性醉酒要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在进行完以上精神病法医鉴定工作后,我们才能确定每一个醉酒后的无意识行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喝醉的人犯罪,会按照正常人的“标准”进行判刑,没有特殊的“优待”!
我国刑法第18条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没有规定醉酒的人可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这说明,醉酒后仅仅有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了,举轻以明重,更何况其他的犯罪行为。因此,喝醉后犯罪的人,不会按照精神病类型的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法律是不会特别宽宥这种行为!
如果醉酒后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势必会导致某些图谋不轨的人借着酒精之便实施犯罪行为,规避责任,企图逃避或者避重就轻地承担应承担的后果,这些法律也是不允许的。
因此,从责任上看,醉酒的人犯罪与常人犯罪基本无异。
刑法第18条。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所说的是生理性醉酒,也就是真正喝了酒的人,他尚未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人,也就是不是喝了酒,但是有这种病的人,他如果处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他实施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上只对病理性醉酒承担刑事责任方面有规定,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为病理性醉酒的人属于精神病人。但别激动,绝大多数醉酒的人都属于生理性醉酒,这种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笔者认为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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