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 还需要确权吗_私人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6:16:06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首先,农垦职工想必大家不是很了解,农垦在我国有一个特殊的国有农业企业,以各农场为基本单位。例如黑龙江农垦,以粮食生产为主,但又不同于地方的农民,因为这...

谢谢邀请,首先,农垦职工想必大家不是很了解,农垦在我国有一个特殊的国有农业企业,以各农场为基本单位。例如黑龙江农垦,以粮食生产为主,但又不同于地方的农民,因为这里种地的人具备国家职工身份,要交社会保险,享受职工退休待遇。这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垦企业的工人,就叫做农垦职工。那么,农垦职工承包的土地在确权范围之内吗?首先,你要搞清确定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承包权。“农垦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确权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确权种类不一样。农垦国有土地确认使用权,而农村土地确认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是权利归属不一样。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到农场,而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农民,承包经营权确权给农户。

三是确权主体不一样。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由国土部门牵头,财政、农垦部门配合;而农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由农经部门牵头,国土、财政部门配合。

四是发放权证不一样。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发放不动产权证;而农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放的是承包经营权证。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证的空地有确权和未确权的有什么区别?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由此可知,没有确权,权属不明的土地,非常容易引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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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土地来说,确定土地使用权后的标志性结果就是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国的土地从用途上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第一步,首先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用途由农用地转换成非农用地。

第二步,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土地性质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城镇国有土地。

第三步,根据土地级别做价以招牌挂形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以上流程可知,私人想把农用地办成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是非常难的。

首先,该块土地用途的调整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比如说兴办企业、开发建设项目等需要符合规划整体要求。

其次,土地征收后要走招拍挂流程,这个阶段,任何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与竞买。也就是说,即使土地顺利通过调规、征收环节,最后的获得者也未必完全可控。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经该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还牵涉到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总之,土地征收件是十分复杂的事。

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其中一项条件,要能够合法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还需要满足一户一宅、权利人是本集体成员、已经建造了合法占地面积的房屋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依据《不动产条例》,所有疆土,行政区域及海岛,海屿都得确权,由政府部门行使。

办理了国有土地证,就是已经确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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