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行为_什么是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的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7:03:54 人阅读
导读: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该单位的局长和副局长属于《条例》第143条第2款中描述的“对他人进行殴打”情形而非第174条。适用时主要考虑的是情节而非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适用《刑法》了。

在生活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法条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2、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3、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包括: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以上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党内处以纪律处罚: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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