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可抗力的解释_疫情期间还算不算不可抗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3:51:17 人阅读
导读: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我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为它是新型病毒,开始我们没有认识透它,可能误了一些时间。看透它了摸索出了抵制它的措施,进行了及时有...

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我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为它是新型病毒,开始我们没有认识透它,可能误了一些时间。看透它了摸索出了抵制它的措施,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和防控,到现在它不是也一点点软了下来吗,所以我说它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如果是发现了它,无任何药物可治,任何措施皆失,无控可防,肆意蔓延,草菅人命,势不可挡的那才叫“不可抗力”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条件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缺一不可。

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有如下几种: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扩展资料:不可抗力的要件有客观和主观因素。

1、主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如果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客观现象或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仍然一意为之,则按照过错原则的要求来算过错。所以,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就是指“不能预见”。

2、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这些客观要件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判断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因素,即当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客观事实。

谢谢邀请。樱桃番茄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办法专业回答,因为自己不是属于这个领域的。这边在网上找了一些资料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疫情发生后,企业由于停工、停产,个人由于被隔离等原因没了收入或收入减少,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虽然很多银行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可延迟还款保障措施,但还是有一些企业可能面临借款违约的问题。

那么,在疫情影响下,银行借款发生违约是否适用于“不可抗力”?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实务中,某一客观情况(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第一,不可预见性。这里的不可预见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一客观情况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第二,不能避免性。这里的不能避免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客观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

第三,不能克服性。这里需要克服的对象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综上,在具体纠纷中判断某一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缺一不可。同时,结合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来看,因新冠肺炎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

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归还银行借款,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一)金钱债务理论上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

法学家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一书中提出,在民法理论上,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应当以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来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要支付价款或报酬的金钱债务,一方未依约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而只有在“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条文中才增加了“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的内容。由此可知,现有法律规定或者是民法理论中的通说,基本上都倾向于认为,金钱债务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所以不应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过往案例倾向于认为金融借贷纠纷中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由上可见,因新冠肺炎导致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但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属于“金钱债务”,与一般的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履行不同。在金融借款合同领域,新冠肺炎不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适用情形:

对于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不管是从2003年的非典爆发还是到而今的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予以明确。目前主要判断标准是立足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国家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1、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中国银行业协会1月27日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倡议书,提出: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就目前金融政策和肺炎疫情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有下述几类借款人是可以被认定本次肺炎疫情与其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以提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

(1)确诊感染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配偶。确诊患者必须住院治疗,疑似患者必须接受隔离观察,此类人员是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最大群体。

(2)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和人员。本次疫情爆发地湖北省武汉、湖北省疫情较为严重的孝感、黄冈及随州等县市,以及采取交通限制措施和人员流动管控措施的浙江省温州市及乐清市等。疫情期间,上述防控重点地区内大部分企业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无法及时复工就业。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企业和人员。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疫情对于物流运输、酒店租赁、影视娱乐、饭店餐饮及旅游等行业都造成了极为严重影响,对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疫情期间遭受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4)其他受到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和个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本身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因肺炎疫情丧失业务和收入,加之经营场所房租和人员工资等各项固定支出,造成资金困难陷入困境。

(5)参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肺炎疫情期间,参见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无疑是最为辛苦的一类人,需要长时间在医院及隔离区域内工作,若因此无法及时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是应该免责的。

借款人因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1、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疫情期间暂不偿还本息

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是最主要的义务,受到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是可以向银行提出疫情期间暂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或者要求银行延长还款期限及降低还款金额。若企业贷款已经到期,则可以向银行提出适当展期并调整还款方式。

2、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肺炎疫情期间不计收罚息或者其他违约金

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出现逾期偿还本息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减免罚息等违约金。如前文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之后,法律效果就是借款人即便出现无法按照金融借款合同按照约定偿还本息,亦不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罚息和其他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借款人因意外死亡时亦可构成不可抗力,借款人的继承人无需支付罚息,银行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逾期还款情况不计入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反映个人和企业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2020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实面向社会大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若发生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将被保留五年时间,期间严重影响借款人的信用。

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逾期还款不计入信用报告,以免因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征信。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因借款人未及时通知银行申请延期还款,逾期还款情况已经纳入不良记录,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征信修复和删除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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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对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如何适用

1.处理总则: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理细则: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之后,不可抗力才出现的,不能因此免除该当事人的责任。

  • 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本质上就是迟延履行,所以这个法条没有将不完全履行纳入其中。

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发生的不可抗力,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注:这是《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出现之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要求。此外,不同的合同在不可抗力出现后还对双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如下规定:

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享有解除权,而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用负赔偿责任。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 注:一定要是不可抗力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才会有以上措施的出现。例如甲乙约定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乙购买游戏装备,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钱。那么这次的新冠疫情就不足以成为阻碍该借款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以上规则均不能适用。

结语

其实对于这种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并无法避免的情形,无论是法律还是现实,都鼓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合同接下来的补救措施,一旦协商不成,再适用法律规则予以解决,以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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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相关解释并未对不可抗力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情形下,下列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灾害,比如海啸、泥石流;2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比如暴动、示威;3、政府行为,比如突然的征收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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