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_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能否并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0:42:07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违规,刑事处罚是违法犯罪,所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并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定义在百度词条内应该可以搜到,这...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违规,刑事处罚是违法犯罪,所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并存。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定义在百度词条内应该可以搜到,这里不作赘述。简而言之,行政处罚是行政法范畴的一种法律制裁,刑事处罚则是刑事司法范畴的一种法律制裁,二者是两种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专有名,其内涵和外延不存在重叠。两者都是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一种制裁形式,都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都可以财产罚,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多差异,但显而易见的是两种制裁后果截然不同。刑事处罚对责任人的惩戒较之行政处罚更为严厉和彻底,是一种可以长时间剥夺他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制裁。行政处罚则较之轻微很多。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并处。

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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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行政、刑事处罚是“公家”行为,“公家”只负责“办人”或“罚款”。罚款是交“国库”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而产生的其他经济问题不属于“公权力”处理的范围,属于“私权力”,比如赔偿、补偿。而“私权力”必须要自己“主张(提出、起诉、取证)”。

所以遇到符合法律规定能自己能“摆平”的(依法能调解、和解的)事可以“混合”处理。否则,即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必须先“人身罚(拘留、逮捕、判刑)”,相关的经济赔偿问题要自己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民不告、官不究”)的方法解决。

说的很简单,做起来也有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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