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_什么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1:15:21 人阅读
导读:一、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

一、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以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问:最近,我有一个朋友被起诉,法院告知说要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我这位朋友对法律不懂,他不明白什么叫简易程序,便委托我代他进行诉讼。虽然我对法律了解一些,但还是不是很熟悉,因此希望您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简易程序的情况。答: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主体程 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 决等一系列的诉讼环节。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也是一个独立的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它只是在程序上较为简单而已。

轻微伤,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此外,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改一般程序,2种可能的原因。1、伤情复杂,超出轻微伤范畴。比如需住院治疗2、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有争议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私了解决,就会打电话报警,通过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中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损失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成因或者事实存在争议的,以及虽然对成因或者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 一般程序

  上述情况以外的范围,适用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二、适用情形

  1. 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该进行调查,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交警人数

  1.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 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必须是有三个条件,第一,案情清晰,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二,认罪,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三,被告人同意,即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程序错误一般有哪些?根据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庭前必须取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并且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律师在介入案件时,比如被告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之后提出上诉,律师就应该关注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取得被告人同意。

而在庭审中,法官必须对此再次确认,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律师应该重点审查一审庭审笔录,法官是否对此程序做了确认。

另外,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官都应该变更程序为普通程序。

什么是速裁程序?

与简易程序类似的,还有一个刑事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特点是,必须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而简易程序也是必须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简易程序可以审理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速裁程序则不行

一般程序即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额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一般程序的适用由法院掌握,没有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空间。

2、审判法庭: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3人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还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尤其在基层法院。

3、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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