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出现工伤谁承担责任_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3:36:03 人阅读
导读:感谢楼主的提问!明确回答楼主的问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非用工单位承担,在这里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感谢楼主的提问!

明确回答楼主的问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非用工单位承担,在这里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用人单位 ” 和 “ 用工单位 ” ,下面我会借助一张关系图让楼主清楚理解,也帮助更多的人理解清楚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劳务派遣工三者的关系。

用人单位 ”属于法定概念,员工和A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A企业就是用人单位,也是员工的法定雇主,A企业应当履行给员工发放薪水、福利、奖金、交纳五险一金、劳动关系管理等责任。

用工单位 ”是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企业,也就是员工实际工作的单位,员工和A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B企业工作,那么B单位就是用工单位,A企业为用人单位,从上图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和员工之间只有工作任务的派发和工作成果的验收,一切来往都是停留在工作的管理和交互层面。


劳务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发放的工资费用等都是由用工单位支付承担,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发放工资,交纳五险一金;大家可能觉得这样的现金流属于多此一举,为什么用工单位不直接支付给员工,非要绕一圈到劳务公司再回到员工手里?

显然这样支付于法于理都不通,因为用工单位和员工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员工只是受法定雇主派遣来用工单位完成一定的工作。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各项费用只会增大用工风险,甚至还会陷入劳动纠纷中去。

综上,已说清楚劳务派遣工的各项费用支付都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关注,踊跃评论、交流、指正!!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时,一定要首先督促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反映,有劳务派遣公司及时申报工伤。

如果相关公司在一个月内不申报工伤,劳动者和其亲属才有权力申报工伤认定。工伤的认定期限是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劳动者和家属也一定要注意时效。

只有认定了工伤,我们的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申报之后,工伤认定部门会组织调查,通过对急救记录,相关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地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

如果是工伤,那么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劳动关系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如果给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相应的待遇。

主要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一定的交通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费用或器械费用等等。

除此之外,我们工伤治疗期间,是属于停工留薪期,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待遇发放工资。至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有谁支付这一笔费用,那职工就不需要管了。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可以拿着工伤认定结论书,提起法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疗结束之后去鉴定劳动能力。根据失去劳动能力的多少确定伤残等级,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从一级伤残到27个月本人工资到十级伤残的七个月本人工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如果是1到4级伤残,直接退出工作岗位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分别是90%到75%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实际上指的就是本人的缴费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真实缴费基数给职工缴费,我们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相应的工资标准,每年都会做适当的提高,2018年山东省伤残津贴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 180元 、170元 、160元 、150元 的标准增加。当然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需要生活不能自理,按照不能自理的程度分别给予社会平均工资的30%,40%和50%的护理费。

如果5到10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应当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那么就有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逃逸怎么办?一般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两个单位互相踢皮球都不赔怎么办?人社部门很人性化的出台了社保基金先行赔付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先申请社保基金垫付,相应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承担的部分。也就是假设用人单位交了工伤保险。垫付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索要。同时相应的违法行为还会被列入单位的诚信记录。

所以,劳务派遣职工也要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妥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就是工伤!

给谁干活受的伤,谁就要对你负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党的领导下,也要执行党章!

劳务派遣公司如何注册,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故企业在申请劳务派遣公司经营项目时无需劳动保障部门的许可或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应当统一核定为“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派遣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商业服务活动,属于准公共产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务派遣的工资由谁发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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