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_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有冲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3:26:01 人阅读
导读:企业名称与商标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和商标并不会有冲突。商标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营利性机构,截至到2019申请...

企业名称与商标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和商标并不会有冲突。

商标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营利性机构,截至到2019申请量为七百万件以上!

公司:由所属当地工商局进行核准公司名称;进行企业经营范围管理。

属于两个不同国家机构所属系统也不相同;商标俗称商品标识;是为了让消费者记住这个品牌好认牌购买,公司名称是对企业实名登记而以,最主要的是公司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而商标可以在市场主体登记下可以申请很多商标!

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回答一下。

商标和商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存在。商标是一商品区分于另一商品的标志,是要向商标注局申请,通过审查后才能获得的权利。是全国唯一的。

而商号则是用以区分企业与企业的标准。是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获得批准的市场主体。全国可以有多个同名的商号。

简单说,商号就是公司名,是市场主体。商标,是品牌名,是品牌荣誉的载体。是可以产生市场价值的私有的虚拟财产。

商标可以当做资产去做投资,入资,抵押,继承等。商号则不行。

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不同。现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目前国内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不同登记区域,企业间的字号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商标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字号则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相应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而侵犯商标专用权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具体情形指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区域,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登记是否在先,即使登记在后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理由,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等情形。

商号权和商标权也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呢。如果是单纯的在先使用,并没有侵害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放心使用,不必担心。如果您虽然是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并且主营产品也和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一直用的企业字号做的宣传,建议您乘早修改,这样做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对方要是起诉就涉及到了侵权,或者您使用别的商标,这样就不会引起冲突。

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实际上是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这是因为现行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和商标注册规则决定了可注册的商标不可能与可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其只可能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实践中,该两权冲突的典型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的情形;二是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的情形。冲突大多给在先商标注册人或字号登记人造成损害;产生混淆、误导消息,造成不当得利和不当失利,从而扭曲竞争各方力量对比关系。尤其是不同主体持有的字号与服务商标重复时,更易导致混淆。

答:是否构成,主要看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取得的时间先后而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若他人的注册商标取得时间,早于企业字号注册的时间,一般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之则不构成。

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一、2008年最高院公报案例: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2005年最高院公报案例:博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厦门尚宏理容椅业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尚宏理容椅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6号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公司诉兴元良子健身服务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2002)高民终字第936号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段远福与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8号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特别注意:那种以企业字号名称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其责任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摘抄一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刁某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24号)判决书的法院认定部分,用于以说明:

被告个体工商户字号“钱柜”与原告第4003164号“钱柜”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第779781号“錢櫃Cash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注册商标近似。被告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于2013年9月16日,晚于原告前述商标的注册日。故原告的商标权构成在先权利。在原告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被告使用“钱柜”字号的行为将可能误导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一款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之规定,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认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故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其责任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是涉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者,理应对其使用行为承担责任。该名称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审核的事实不能成为被告不构成侵权以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被告的抗辩意见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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