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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驳回起诉_如何举报虚假诉讼?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3:27:5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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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虚假诉讼的事情,那么碰到这类事情报案会怎么处理?第一,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

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虚假诉讼的事情,那么碰到这类事情报案会怎么处理?

第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如果明知道当事人虚假诉讼而进行代理的,一旦查证属实,涉案律师是逃不了干系的。这个罪名对律师的影响很大,许多律师不注意执业风险,往往因此身陷囫囵。虚假诉讼主要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编造虚假债权债务,以便达到许多不可告人的目的。

第二,一旦发现虚假诉讼报案后怎么处理?

对于刑事犯罪,首先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也就是说如果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要立案,所以,刑事犯罪的报案人只要报案并且满足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是要立案的。虚假诉讼罪作为刑事犯罪,肯定是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就要立案。所以,对于虚假诉讼案,要不要立案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这是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

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这种案件,公安机关基本上是必须立案的。

总之,对于刑事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报案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就要立案,虚假诉讼罪作为典型的刑事犯罪,一经报案,公安机关肯定是要立案的,这是不需要其他部门批准的。

关注孙律师,你身边的律师朋友。

当遇到虚假诉讼时,客官你别慌,至少有五条路供你维权:

一、申请上级法院领导复议。

二、申请再审。

三、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向纪委监察委举报。

五、去上级有关部门逐级上访。

当事人可把真相和诉求公之于众,寻求正能量的帮助,如山东辱母案、于欢案等案得以逆转,靠的就是媒体的监督和众多网友的呼声。又如正在热议的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反杀醉汉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虽在审理中,也足以引起上层的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摊上这种事注定会劳命伤财,精神上还要承受极大的打击,所以当事人要冷静,采取经济有效的方法去信访,做好打长久战的准备。

总之,当事人要妥善保管好证据,同时要寻找有利的证据,还要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需要翻译一下,提问者的意思可能是这样:本来提问者向公安机关以诈骗案举报某人,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现在被举报人却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反过来告他。以他看来这是个虚假诉讼。但是被举报人所起诉的案件是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法院立案的,对方也可能是向离提问者居住地很远的一个法院起诉他的。

这其实是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在现实中是比较多见,也是比较难以处理,而且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目前并无统一的意见。我试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指导案件来进行一下归类总结。

(1)以刑事为主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以刑事为主,民事案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在受理之后可以驳回起诉。

(2)先刑后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法律关系不同。一般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3)民事并行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可以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而独立作出判决结果。

(4)先民后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先审理民事案件,然后依据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审理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的积极完整赔偿,是刑事案件从轻处理的条件之一,就应该先行审理民事案件。

(5)相互独立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案件之外的当事人的责任,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出借人需要追究案件之外的担保人的责任时,这两个案件就可以相互独立的审理,而不需要考虑先后与并行等问题。

提问者碰到自己的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经立案,而被报案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类问题是需要十分慎重的。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要积极应诉,了解被报案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方式,针对上述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应诉方法。建议请一个较为专业的律师帮忙。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你已经报案的事实,认为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裁定驳回对方的诉讼,或者将案件一并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

‘’举报,对‘虚假诉讼’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见: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才能揭穿虚假诉讼中的‘’假证据‘’,并当庭要求法庭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因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虚构事实进行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为什么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对方提起的虚假民商事庭审呢?因为一一:

不参加庭审,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对方伪造了多少‘’假证据‘’?

不亲自参加庭审,受害人(你)不当庭揭穿对方伪造的假证据,并拿出真凭实据,法庭又怎么知道对方起诉丶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对方伪造的‘’假证据‘’?

不参加庭审并当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求,法庭有可能仅仅作出‘’驳回对方起诉‘’而了结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所以,不需要所谓‘’虚假诉讼‘’举报(公安机关不会受理举报),只需要当事人(受害人)亲自出庭揭穿对方虚假证据和出示自己的真实证据即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不能!‘’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案‘’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报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并裁定中止审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什么不能由当事人报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机关呢?顾名思义‘’虚假诉讼‘’,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假证据和虚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诉讼,即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采取诉讼保全(通过虚假诉讼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冻结)丶审理丶判决丶执行等诉讼行为严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权威,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失公平和正义,通过‘’虚假诉讼‘’又严重损失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那么,怎么才能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就是‘’虚假诉讼‘’呢?依我之见一一只有通过法庭受理丶审查丶审理才能发现确认犯罪嫌疑人证据之虚假和虚构事实之假,即也只有通过法庭裁定中止虚假诉讼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才具有合法的立案侦查的管辖权,否则,公安机关未经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当事人的报案并侦查就会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而产生破坏法治的严重后果。

如果法庭审理已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严重制造假证据己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机关,该怎么办呢?当事人一方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法庭的违法行为,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原告虚假诉讼不可怕,怕的是法官参加到虚假诉讼中去,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共同参加到虚假诉讼中去,真正行成错案。防虚假诉讼这一司法预疾,要从法官与原告一起智起,严防错案发生,从法官查起!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后,造假者之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于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后,构成犯罪依法还必须的追究刑事责任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九)于二O一五年生效后增加的“伪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或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立法机关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名可以看出对于过去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时,一旦发现原丶被告双方在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被告方提起民事反诉时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导致法院错误判决丶裁定丶调解的,而人民法院对于“作假者”,仅仅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的规定,无论作假者的作假行为多么恶劣丶侵犯他人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多么巨大丶社会危害多么严重,都只能依法仅仅作罚款或司法拘留处理,其结果是全社会弄虚作假成风,在民事诉讼领域伪造证据丶虚构民事纠纷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既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又严重敗坏了社会风气。对虚假诉讼这种刑事犯罪依法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丶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之刻不容缓。

二,如果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向法庭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或者被告方在法庭上反诉原告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并经法庭审理确定,受害方有权当即向法庭以对方“伪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犯罪应中止继续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诉讼请求;如果法庭裁定不支持受害方的请求,受害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同级别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纠正人民法院的只驳回起诉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裁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执行过程发现原告虚假诉讼执行方没开传票法院不能执行。虚假起诉说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对于这种错误,应当由执行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可以裁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属于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并追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审撤销原判决的,则执行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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